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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第58期 2013/03/21

本期介紹

編輯人員:王錦寬、林景郁、江郁仁、郭雅娟、賴健桓、胡書慈、陳品薇、劉映秀、賴晏翎
  美國專利系統原有之先發明原則,已於2013年3月16日起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原則 (First Inventor to File),以使美國專利制度與全球多數國家制度趨於一致。但美國所採之發明人先申請原則與各國的專利制度又不完全一致。在原來的先發明原則下,一發明專利的取得取決於發明日之先後;然而,發明人先申請原則施行後,有效申請日 (effective filing date) 則成為判斷是否能取得專利的重要依據。有效申請日是指發明人首次向美國或主張其他國家提出較早申請之優先權日。
  新規定也擴大了前案的範圍,發明在有效申請日前不得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核准專利或已見於刊物等。新規定雖保留一年新穎性優惠期 (grace period) 之適用,但發明人公開發明至提出專利申請這段期間內,任何先前技術的公開將不得作為該申請案之引證前案,也能阻礙競爭對手取得專利,此規定是發明人先申請原則與其他國家單純的先申請原則不完全相同之處。由於較早公開的好處應僅適用於美國專利申請案,我國人每年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量雖然不在少數,惟亦會有同時辦理其他國家專利申請案之情況,故在考量發明人先申
原則提早揭露的好處之餘,仍須留意各國有關新穎性的規定。
  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除過去陸續刊載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相關內容外,自本期起將就 AIA 下的相關新規定加以剖析,以便和讀者共享AIA之相關變動及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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