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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的識別性與近似問題

2025.05.01

261 期

立體商標的識別性與近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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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隨著交易市場多元化發展,商標類型除了圖形、文字外,近年來更擴展至立體形狀、聲音、氣味、顏色、動態、全像圖等等。以立體商標為例,申請立體商標之目的與一般平面商標相同,係為使消費者得藉由立體形狀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立體商標取得註冊之首要前提即須具備識別性,除了識別性以外,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亦可能產生近似問題。

本文謹就立體商標之識別性介紹及近似問題摘要如下,期能提供業界先進作為參考。


二、  立體商標之介紹

(一)  立體商標之意義
按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所謂「立體商標」,係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為「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3.1之明示。

(二)  立體商標之申請態樣

1、 商品本身之形狀
2、 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3、 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
4、 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


三、  立體商標之識別性

(一)  按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為商標之識別性要件。符合立體商標之要件除了商標本身須為立體形狀外,另需具備識別性,使相關消費者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

(二)  而判斷立體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需考量相關消費者的認知、商品特性及業界使用情形等因素,若相關消費者在乍視立體標識時,能直接將該標識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則該立體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註1]。

(三)  然而,因立體商標與其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相關消費者於乍視商標時,通常僅會將其視為商品本身或其包裝,或提供商品的功能或形狀,而不會立即將之視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亦即無「先天識別性」之情形,因此欲證明立體形狀具有識別性,可會藉由主張「後天識別性」,而取得識別性要件[註2][註3]。

(四)  無法取得註冊之立體商標[註4]

1、  說明性的立體形狀
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立體形狀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或相關特性之說明者,並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則不能取得註冊。例如:以帶有凹槽之枕頭立體形狀作為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0類枕頭商品,予消費者印象僅為所指定商品本身之形狀,為所指定商品功能及相關特性之說明,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故不具識別性。

2、  通用的立體形狀
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9條第2項之規定,於交易市場中,該立體形狀若為業界就相關商品或服務普遍使用,並已為社會大眾所熟知習見者,相關消費者無法藉此識別來源,且應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應不准其註冊。尤其通用的立體形狀若為一人所專用,將嚴重影響公平競爭,故無法藉由主張「後天識別性」之方式取得註冊。

3、  其他不具識別性的立體形狀
此情況為依照消費者之認知,為不具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簡單的幾何形狀、營業場所裝潢設計、常見擺飾及裝飾等等,舉凡刻有「歡迎光臨」字樣之塑膠牌,指定使用於第35類零售批發服務;普通常見之餐廳裝潢指定使用於第43類餐飲服務,皆屬於此類型之情況,因整體不具識別性而無法取得註冊。

4、  功能性的立體形狀
具功能性之立體形狀係指就商品或服務之用途或使用目的而言,為不可或缺,或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品質者。為使交易市場公平競爭、一般業者都可以自由使用具功能性之立體形狀,因此限制不得由特定人以商標註冊取得長期專用,首創者可以另循專利法取得一定期限之保護,亦即,具功能性之立體形狀縱使因取得專利而在規定期限內獨佔使用,進而產生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仍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立體形狀是否具功能性之考量因素如下所示:
 

(1)  是否為達到該商品之使用或目的所必須:該立體形狀無其他替代形狀,可供其他競爭者選擇,而為發揮其商品之使用目的所必要。

(2)  是否為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須:該立體形狀主要功能特徵僅係用以達到特定的技術效果。若就前述情形取得商標權,將限制競爭同業以該形狀作為技術解決方案的選擇自由,而妨礙公平競爭,即便有其他可替代形狀能夠達到相同目的,亦無法克服該形狀具有功能性而不得註冊之事由。

(3)  該形狀的製作成本或方法是否較簡單、便宜或較好:若允許製作成本或方法是否較簡單、便宜或較好的立體形狀取得商標權,將導致其他業者為避免侵害商標,而增加製作成本或以較為困難的方式製造,將嚴重影響公益,因此不得註冊。


四、  立體商標之近似問題

(一)  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立體商標之近似問題,同樣是判斷商標近似、商品或服務類似與混淆誤認之虞的關係,立體商標之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當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時自應予以禁止[註5]。

(二)  查詢商標註冊資料可發現,實務上有多件立體商標因近似問題,適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而不予註冊之案例,列舉部分如下:

 

〈案例一:核駁第T0416607號「雅綠霈YALIPEX及瓶器立體圖」商標〉

 

智慧局認為核駁第T0416607號商標圖樣,與據以核駁註冊第01753437號「臺鹽容器立體商標」商標相較,二者皆為立體瓶器外觀,皆為八角形瓶身所構成之識別部分,無論外觀、設色皆予人如出一轍之印象。另與註冊第01537927號「雅綠霈 YALIPEX」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中文「雅綠霈」、外文「YALIPEX」構成之識別部分,復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極高,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適用[註6]。

〈案例二:核駁第T0442762號「天使酒心立體商標」商標〉

 

智慧局認為核駁第T0442762號商標圖樣上之「天使酒心」,與據以核駁註冊第02076616號「天使雞排Angel及圖」商標圖樣相較,均有相同之起首「天使」構成之識別部分,僅末尾結合商品說明「酒心」、「雞排」之些微差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復核駁第T0442762號商標指定使用之「高粱酒;酒(啤酒除外);烈酒;白酒;蒸餾酒;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非以啤酒為主之預混酒精飲料」商品,與據以核駁註冊第02076616號「天使雞排Angel及圖」商標所指定之「酒吧;居酒屋」服務相較,其商品的製造銷售與服務的提供通常多由同一事業所為,商品與服務的功能或使用目的大致相同,商品銷售場所及服務提供場所多在同一場所,商品與服務的消費族群具共同或重疊之處,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間應屬存在高度之類似關係,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適用[註7]。

〈案例三:核駁第T0425372號「青花瓷及公仔立體圖」商標〉

 

智慧局認為立體商標為使商標權範圍得以確定,並使第三人(尤其是競爭同業)得藉由註冊公告,客觀清楚辨識該商標申請註冊及其取得之權利內涵及範圍,所檢附之商標之圖樣會比平面商標更多個視角。核駁第T0425372號商標圖樣係以立體公仔造型結合「青花瓷」及「貓設計圖」,胸前方形圖樣上標示有「青」字樣,核駁第T0425372號商標雖為立體商標,該立體商標所結合之平面文字、圖形如具識別,經核准均屬商標權利範圍,是與據以核駁註冊第02187652號「青花瓷茶飲Blue & White Porcelain Tea及圖」相較,二者皆有外觀、觀念、讀音相同之「青花瓷」字樣,僅字體設計之些微差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二者之間有贊助、授權或聯名等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並不因該文字置於立體圖形腳底而有所不同。復二商標之服務性質、內容或目的,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則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應屬存在高度類似關係,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適用[註8]。
 

(三)   由上述案例可知,立體商標縱使包含多個視圖及面向,惟判斷商標近似,仍須回歸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原則為主,經整體觀察後如有一主要部分為商標之顯著部分,則此主要部分係影響消費者對商標之主要影響者,仍不失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於申請時須特別注意,若立體商標之設計態樣與已註冊之其他商標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及服務,即可能被智慧局認定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適用,而不予註冊。


五、  結論

立體商標與商品及服務之間具有高度關聯性,立體商標是否具「先天識別性」之判斷仍屬嚴格,因此大多數的商標申請人往往還是會透過主張「後天識別性」而取得識別性要件,此點即須仰賴商標申請人就立體商標投入相對之行銷成本,以達到使相關公眾足以區辨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另亦須注意商標近似之問題,判斷立體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以整體觀察原則及主要部分原則為依歸,立體商標就商標整體外觀可能與其他立體商標構成近似,或有立體商標之主要部分與其他立體商標或平面商標近似之可能,建議於申請人在申請前做好完善之檢索與評估,以確保立體商標具有識別性及未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進而提高商標核准註冊之機率。

     
參考文獻
[1] 林承慧,《立體商標之案例簡介》,2011。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3.2.3,2017。
[3] 張澤平律師,《顏色、聲音、立體商標之識別性—從實務審查案例談起》,2022。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3.2.3.1~3.2.3.3、3.2.4,2017。
[5] 《商標法逐條釋義》,2024。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核駁第0416607號審定書。
[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核駁第0442762號審定書。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核駁第0425372號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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