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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眾至藥局買藥時,可能會發現同一種成分的藥品卻有許多不同名稱,有些包裝上標示的是專業的藥品通用名,有些則以響亮的品牌名稱呈現。探其箇中原因,與藥品的「化學名」、「通用名」及「商品名」的交錯息息相關。通用名讓醫療專業人員能精確溝通,品牌名稱則有助於藥品在市場中被記住,而商標制度則保障企業的權益。以下將試以藥品的「化學名」、「通用名」及「商品名」為切入點,淺談我國商標制度與其間的互動關係。
二、現行實務
每一種藥品有多種不同名稱,在不同的國家也可能使用各種當地語言之藥名,目前於台灣市場上,一項藥品通常使用三種名稱:「化學名」、「通用名」及「商品名」。
民眾至藥局買藥時,可能會發現同一種成分的藥品卻有許多不同名稱,有些包裝上標示的是專業的藥品通用名,有些則以響亮的品牌名稱呈現。探其箇中原因,與藥品的「化學名」、「通用名」及「商品名」的交錯息息相關。通用名讓醫療專業人員能精確溝通,品牌名稱則有助於藥品在市場中被記住,而商標制度則保障企業的權益。以下將試以藥品的「化學名」、「通用名」及「商品名」為切入點,淺談我國商標制度與其間的互動關係。
二、現行實務
每一種藥品有多種不同名稱,在不同的國家也可能使用各種當地語言之藥名,目前於台灣市場上,一項藥品通常使用三種名稱:「化學名」、「通用名」及「商品名」。
1. 化學名(chemical name)
化學名通常遵循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即「IUPAC」)創建之命名法,依照藥品本身的化學結構或特性給予藥品特定之化學名稱,此種命名法得以精確描述藥品中之化學成分組成及原子或原子團的排列情形[1],但化學語言所組成的化學名通常繁複且不易記誦,較難作為一般社會生活常用之名稱。
2. 通用名 (generic name)
通用名通常指國際非專有藥名[2],目前國際上廣泛使用之藥品通用名為「藥用物質國際非專屬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以下簡稱INN)」,此為遵循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HO)制度之名稱。
INN制度為衛生工作者提供指稱每種藥用物質、唯一且普遍使用的指定名稱,這種國際通用術語存在的重要性,在於能夠清晰辨認、確認處方與分配給患者的藥品安全,同時使全世界衛生工作者和科學家可以順暢溝通和交流。該制度由WHO於1950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首次提出並推廣至今。WHO自1953年開始出版藥用物質清單(INN Proposed List),截至2017年為止,INN清單累計收錄超過7,000個名稱,而且每年都會增加120至150個新的INN[3]。WHO亦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全球品牌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共同建立資訊系統,自2019年起,全球品牌資料庫已可檢索WHO所提供之超過9,800筆INN資料[4]。
目前,WHO已正式將INN列入公共領域,所以該等名稱已成為「非專屬」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被用來指認相關的藥用物質。根據WHO於2017年出版之「藥用物質國際非專屬名稱指南(Guidance on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WHO會將擬議及推薦的INN清單發送給所有會員國,並要求會員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任何人取得INN的專有權,包括禁止將INN或其衍生名稱(如包含既定INN詞幹之名稱)註冊為商標,以維護INN作為全球統一、非專有藥品識別標誌之地位,從而保障病患的用藥安全。
3. 商品名 (proprietary name, brand name)
藥品之商品名則多為藥廠或藥商為藥品自創之名稱,不同廠牌可以有不同的名字,因此成份相同的藥品可能同時存在多種商品名,以於市場行銷上做出區隔。
以台灣市面常見的退燒止痛藥「乙醯胺酚」為例,其化學名為「N-(4-hydroxyphenyl)acetamide」(N-(4-羥基苯基)乙醯胺),遵循INN之通用名為「paracetamol」,其商品名稱則依各藥廠之命名而多達上百種,除國人較為熟悉的「普拿疼」外,尚包括「健康適康諾錠」、「普除痛錠」、「愛舒疼錠」、「得百利寧錠」與「泰諾」等,不一而足。
化學名通常遵循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即「IUPAC」)創建之命名法,依照藥品本身的化學結構或特性給予藥品特定之化學名稱,此種命名法得以精確描述藥品中之化學成分組成及原子或原子團的排列情形[1],但化學語言所組成的化學名通常繁複且不易記誦,較難作為一般社會生活常用之名稱。
2. 通用名 (generic name)
通用名通常指國際非專有藥名[2],目前國際上廣泛使用之藥品通用名為「藥用物質國際非專屬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以下簡稱INN)」,此為遵循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HO)制度之名稱。
INN制度為衛生工作者提供指稱每種藥用物質、唯一且普遍使用的指定名稱,這種國際通用術語存在的重要性,在於能夠清晰辨認、確認處方與分配給患者的藥品安全,同時使全世界衛生工作者和科學家可以順暢溝通和交流。該制度由WHO於1950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首次提出並推廣至今。WHO自1953年開始出版藥用物質清單(INN Proposed List),截至2017年為止,INN清單累計收錄超過7,000個名稱,而且每年都會增加120至150個新的INN[3]。WHO亦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全球品牌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共同建立資訊系統,自2019年起,全球品牌資料庫已可檢索WHO所提供之超過9,800筆INN資料[4]。
目前,WHO已正式將INN列入公共領域,所以該等名稱已成為「非專屬」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被用來指認相關的藥用物質。根據WHO於2017年出版之「藥用物質國際非專屬名稱指南(Guidance on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WHO會將擬議及推薦的INN清單發送給所有會員國,並要求會員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任何人取得INN的專有權,包括禁止將INN或其衍生名稱(如包含既定INN詞幹之名稱)註冊為商標,以維護INN作為全球統一、非專有藥品識別標誌之地位,從而保障病患的用藥安全。
3. 商品名 (proprietary name, brand name)
藥品之商品名則多為藥廠或藥商為藥品自創之名稱,不同廠牌可以有不同的名字,因此成份相同的藥品可能同時存在多種商品名,以於市場行銷上做出區隔。
以台灣市面常見的退燒止痛藥「乙醯胺酚」為例,其化學名為「N-(4-hydroxyphenyl)acetamide」(N-(4-羥基苯基)乙醯胺),遵循INN之通用名為「paracetamol」,其商品名稱則依各藥廠之命名而多達上百種,除國人較為熟悉的「普拿疼」外,尚包括「健康適康諾錠」、「普除痛錠」、「愛舒疼錠」、「得百利寧錠」與「泰諾」等,不一而足。
三、各藥品名稱之商標註冊
按商標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由於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5]。識別性是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藥品的各種名稱若欲註冊為商標,都需要經過識別性的審查,並排除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始可獲准註冊。
以下就藥品的各種名稱,以識別性的角度介紹其可註冊性。
1. 化學名
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得註冊。
IUPAC的命名系統為按藥品本身的化學特性所賦予藥品的名稱,其特點在於盡可能以單一名稱的方式顯示有機化合物的結構式。按前述規定,此種名稱為商品品質或原料之說明,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核駁案例:
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得註冊。
IUPAC的命名系統為按藥品本身的化學特性所賦予藥品的名稱,其特點在於盡可能以單一名稱的方式顯示有機化合物的結構式。按前述規定,此種名稱為商品品質或原料之說明,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核駁案例:
| 商標 | 申請號 | 說明 |
| 098058975 | 本件商標圖樣為「2-(10-氫硫基癸基)丙二酸」或稱「2-(10-硫醇基癸烷氧基)丙二酸」之化學式,該物質主要係用於抑制金黃色葡萄球菌生長之用途,指定使用於本案之「人體用藥品」、「人體用清潔劑」等商品,為所指定商品成分及功用之說明。 |
2. 通用名
在我國商標法的規範下,欲註冊通用名為商標,可能遭遇兩種不同的識別性挑戰: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如前所述,本條款限制將描述性標識註冊為商標。以藥品通用名而言,從消費者的角度觀察,僅能傳達藥品本身的相關資訊,因而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藥品來源的標識,並得藉以與源自其他來源的藥品或有關服務相區別,從而不具備識別性。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
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商標「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不得註冊。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
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商標「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不得註冊。
又因通用名為醫藥相關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名稱,一般僅用於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消費者不僅無法以通用名識別來源,且應該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或以訴訟干擾他人使用該標識,因此不得由特定人註冊專用。
依目前台灣審查實務,除前述INN資料之外,智慧財產局亦常將網路檢索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西藥許可證登記資料及台灣藥物臨床試驗資訊網等資料作為審查參考。
智慧財產局核駁案例:
| 商標 | 申請號 | 核駁理由 |
| Siroquine | 110088671 | 「Siroquine」為試驗藥品名稱或成分,其適應症為神經膠質母細胞腦瘤。因此,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人體用藥品;人體用藥劑;醫療用口服液;醫藥用膠囊;藥劑;化學藥品製劑;醫療用麻醉劑;西藥之原料藥」商品,為所指定商品之內容、成分、原料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對消費者而言,僅係傳達商品本身之相關資訊,復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並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自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且本件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通知應於期限內提出意見書,惟申請人逾期未能陳述意見以資參酌,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
![]() | 110016728 |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安琚散」,經查「安琚散」係源自明朝太醫院已有300年歷史之宮廷御方,為皇帝與皇妃常備之方,藥性溫和功效廣泛,取材為純草本植物精華,有調理消化系統、通便、正腸、清腸胃、瘦身、排濕毒等功效(此有網路資料可稽)。以之作為商標一部分,指定使用於「營養補充品;嬰兒營養補充品;靈芝萃取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含維他命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品;纖維膳食補充品;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卵磷脂營養補充品;冬蟲夏草菌絲體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充品;蜂王漿膳食補充品;草本營養補充品;保健貼布;敷藥用材料;驅蟲線香;療癒用蠟燭式按摩油;醫療用洗髮精;空氣除臭劑;枇杷膏;哮喘茶」商品,予消費者之認知,為所指定商品之性質、原料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不具商標識別性,將之包含於商標圖樣中,有可能使商標權人或競爭同業誤認商標權人得單獨就該部分主張商標權,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依法應聲明不專用始能取得註冊。本件經通知申請人依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就「安琚散」部分聲明不主張專用權,惟申請人仍未為不專用之聲明,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
| 達托黴素 | 107019764 | 本件商標圖樣「達托黴素」為脂蛋白抗生素,用於治療威脅系統及生命的革蘭氏陽性菌所造成的感染。經查維基百科及百度百科各以「達托黴素」或「達托霉(「黴」之簡體字)素」指稱「Daptomycin」,2013年4月26日東方日報報導:香港大學化學系近日首次成功以人工合成出專門治療抗藥性金黃葡萄球(MRSA)的抗生素「達托霉素」,2017年5月8日藥渡頭條報導:2003年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經快速審理程序批准注射用達托霉素,其後成為萬眾期待中上市的新型抗生素,顯見「達托黴素」或「達托霉素」已廣為各業界所習用。 本件商標以「達托黴素」指定使用於「藥品藥劑,動物用藥品藥劑;醫療用衛生製劑;醫療用食療品,嬰兒食品;醫療用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衛生用消毒劑;廁所消毒劑;害蟲消滅製劑;殺真菌劑,除草劑;疫苗」商品,為所指定商品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易視其為商品之說明,而非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識,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不具商標之識別功能,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
| 氯四環素 | 106004702 | 本件商標圖樣「氯四環素」為四環素類抗生素,為現行抗菌劑之通用藥品名稱之一,具有「治療由細菌引起的皮膚疾病,或急救、預防及減緩皮膚刀傷、刮傷、燙傷之感染」功效,市面上普遍存在乳膏、注射等不同劑型的「氯四環素」,且經查詢衛福部食藥署西藥許可證登記,有42筆不同藥廠登記資料,既然「氯四環素」已為普遍習用藥品成分或品名,自不具識別性。 以「氯四環素」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止痛劑、消炎劑、鎮定劑、醫療用制酸劑、抗生素、濕疹藥劑、關節炎藥、提神藥劑、除口臭藥、類固醇、抗組織胺藥劑、人體用藥品、藥膏、醫療用膏藥、維生素藥劑、西藥、綜合維他命藥劑、人體用藥劑、外用藥膏、皮膚用藥劑、醫療用植物萃取物、藥品」商品,為所指定商品性質、原料、成分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依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容易將之直接視為「金黴素」或「氯四環素」藥品或是含有該等成分所製成之藥品藥劑,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1條規定,應予核駁。 |
| CEFQUINOME | 098022769 |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CEFQUINOME」,為藥品之通用學名,係第四代頭孢類抗生素,廣泛應用於豬、牛的呼吸系統感染及乳牛乳腺炎的臨床治療,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獸醫用藥品及藥劑」商品,為所指定商品直接明顯之說明。 |
![]() | 094004122 |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中文「本補麻隆」及外文「Benzbromaron」,係有指可促進尿酸排泄的痛風治療製劑成份之學名,以之作為商標於所指定之西藥、尿酸治療藥品等商品,為所指定商品之說明。 又依網路資料:衛生署針對含有「本補麻隆」已發出57張許可證,其中3家為進口,其餘為本土製藥。且經查衛生署2004年10月變更許可證月報,含有「本補麻隆Benzbromaron」成份且變更許可證者,計有:五洲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振貿股份有限公司及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藥廠,均得以明證。 |
惟若商標圖樣中除藥品通用名外,尚包含其他具有識別性之部分,申請人得依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於聲明不主張藥品通用名之專用權後取得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局核准案例:
智慧財產局核准案例:
| 商標 | 註冊號 | 說明 |
| 威力馬左旋甘油磷酸膽鹼 | 02207802 | 「甘油磷酸膽鹼」為人體每一個細胞不可缺少的物質,它能分解體內過多的毒素,並經肝臟和腎臟的處理排出體外,「左旋」是指有機化合物的對映異構體對偏振光中分別使光向逆時針方向旋轉,申請人於聲明不就「左旋甘油磷酸膽鹼」文字主張商標專用權後取得商標註冊。 |
![]() | 01458112 | 「L-GLUTAMINE」為左旋麩醯胺酸之通用名,申請人於聲明不就「NU-ECOVERY」、「泡口適用」、「L-GLUTAMINE 12.1g」文字主張商標專用權後取得商標註冊。 |
3. 商品名
相較前述藥品化學名與專用名,藥品之商品名構成要素更為廣泛,然而,為符合各國食品藥品相關法規,藥品業者多會委由專門機構訂定新藥商品名[7]。
一般而言,藥品商品名為多新創詞,可能包含文字、圖形、字母、數位等要素或其組合,大多可通過台灣智慧財產局之識別性審查。另一方面,台灣藥事相關法規亦對藥品的命名方式有所規範[6],例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就明確規定「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之名稱」,以確保消費者在選購藥品時可以透過名稱辨別其來源。
因此,相關業者若擬以藥品之商品名於台灣申請商標註冊,不但須避免直接描述產品以通過商標法規之識別性審查,亦須確保相關文字符合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的規定,方得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審查。
四、結語
綜上所述,藥品之通用名、商品名以及其商標的使用應當同時符合藥品和商標領域的相關法律規定。於申請商標時,應留意商標之識別性及獨特程度,並適時進行商標查名,以確保商標可順利取得註冊並於台灣使用。
參考文獻
[1] 顧祐瑞,藥物學,6,2009年1月。
[2] 除INN外,各國還可能會以INN為基礎依照本國情況另外為藥品賦予一個在該國內適用的通用名稱,例如英國的「英國核准名稱」(British Approved Name,簡稱「BAN」),和美國的「美國採用名稱」(United States Adopted Name,簡稱「USAN」)。
[3] 「Guidance on INN」,世界衛生組織,(https://www.who.int/teams/health-product-and-policy-standards/inn/guidance-on-inn),2016年12月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藥用物質國際非專屬名稱,載於《智慧財產權電子報》,第157期,5-7,2019年7月。
[5] 請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6] 請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藥品中文名稱審查重點」、「藥品中文名稱之注意事項」。
[7] 季晶晶,「要炫但不要花俏 藥品命名學問大、眉角多」,聯合晚報,(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6008/2164033?from=udn-search_ch1005),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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