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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及配套措施說明

2026.08.01

247 期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及配套措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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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法緣起
「特留分」是指遺囑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比例給予繼承人,以提供繼承人最低之保障。其中「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在民國(下同)19年即已制定,此乃基於道義人情、家制維持,及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而規定(註1)。不過,時過境遷,現今因家庭型態的改變,兄弟姊妹在成年後,不但多已經濟獨立,其相互之間也已少有扶養或共居的事實,卻僅因具有血緣關係即可享有遺産一定比例的保障,顯然已欠缼正當性,而且限制了被繼承人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在114年8月即有民間團體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議題(註2)。嗣該提議經檢核及附議通過而成案後,由主管民事法規研擬的權責機關法務部回應納入研議,在衡酌各方利益、委託學者專家研究及參考外國立法例等多方考量下,法務部於115年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繼承修正草案),繼承修正草案共計5條,除了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外,並為避免刪除該規定後造成個案上的不公平,因此也增訂了相關的配套措施。

二、繼承修正草案重點
1、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
為符合現今家庭型態的改變,並尊重被繼承人遺囑的自由處分,刪除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之規定。不過宜注意者,刪除的僅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兄弟姊妹之應繼分並無刪除。換言之,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如果為配偶及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或僅有第3順位的兄弟姊妹時,其在立遺囑時即可自由處分財產而不用再考慮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了。但被繼承人若是在未立遺囑之情形下,兄弟姊妹仍保有遺産的應繼分,在繼承人為配偶及兄弟姊妹的情形時,配偶應繼分為1/2、兄弟姊妹的應繼分為剩餘的1/2,也就是兄弟姊妹依人數平均分配剩餘的1/2;如果是在僅有兄弟姊妹為繼承人的情形時,則遺産依兄弟姊妹的人數平均分配之,因此是否立有遺囑,差別是相當大的。

2、增訂「酌給遺産」制度:
此制度具有死後扶養性質與社會扶助的功能,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當然包括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並無分配到遺產或所分配得到的遺産顯不相當者,受扶養之人得請求酌給遺產。至於酌給的數額與方法,則由受扶養之人與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協議定之,如不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受扶養之程度、需要、身分等各項因素而酌定之。不過個人對於本條款有些許疑問,諸如所謂「繼續」扶養所指的期間是多久?又被繼承人生前如若固定每月捐款給特定人士如孤兒、老人或其他身障人士時,這些人算不算是其「繼續扶養之人」呢?另外何種程度才算是「生活陷於困難」,如前述每月固定捐款給特定人士之情形,一旦被繼承人死亡即頓失該筆捐款,則該受款人等是否即屬生活陷於困難?類此問題,宜在修法階段先行𨤸清,否則日後可能更增加紛擾及訴訟糾紛。

3、增訂「特別貢獻加入應繼遺産」制度:
繼承人中如果有對於被繼承人事業財產的管理或對其人身的療養看護具有特別貢獻者,則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扣除,為應繼遺產。此一制度不僅可增加繼承人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的實質公平。至於特別貢獻之價額為何,則由共同繼承人先行協議,若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審酌特別貢獻之時期、方法與程度及遺產之價額等一切情事而判定之。

4、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縮短為5年:
現行法對於遺囑禁止分割遺産的期間規定為10年,但以今日工商社會而言,禁止期間過長,有礙經濟之發展及財產之運用,因此修法將其縮短為5年。

三、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條款
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已先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條款,新法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另外兄弟姊妹的應繼分規定仍維持,並無刪除。法務部除表示支持其修法方向外,亦表示就前述繼承修正草案中有關「遺產酌給制度」及「繼承人特別貢獻」等配套措施已報行政院審查中,並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協調溝通,推動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配套部分修法程序,使繼承法制更臻完善。因此無論日後公布的修法內容為何,在修法公布施行前仍適用現行法,也就是如果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為第3順位之兄弟姊妹而要對身後事立遺囑時,仍應符合現行民法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3」之規定,待修法公布施行後,如要變更遺囑內容時,再撤回前遺囑,依修法施行後之規定訂立新遺囑,方不致在繼承開始後因遺囑在適法上有爭議而造成利害關係人間之紛擾。

註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114年8月31日提議之「廢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回歸遺囑自由,終結家庭紛爭」議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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