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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 2026 年 4 月 27 日,就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國家安全法與營業秘密法之訴訟,以 114 年度刑國營訴字第 1 號、第 2 號、115 年度刑國營訴字第 1 號,判決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罰金新臺幣 1 億 5,000 萬元,緩刑 3 年,需在判決確定後 1 年內支付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 億元及公庫 5,000 萬元。由於判決後檢察官與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均未上訴,故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本案犯罪事實,據判決新聞稿所述,112 年 8 月於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區外部會議室,由吳〇〇使用公務筆電開啟檔案,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3 年 5 月於新竹市某處日式串燒居酒屋由廖姓工程師(未經提告)開啟公務電子郵件附件,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4 年 2 月,於吳〇〇住處,由吳〇〇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4 年 5 月於戈〇〇住處,由戈〇〇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3 年 5 月至 114 年 6 月於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封裝測試廠區,陳〇傑並無登入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庫權限,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庫翻拍圖檔,再傳送與陳〇銘。114 年 6 月,於盧〇〇住處,盧〇〇主觀上預見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雲端系統存放之圖檔,極有可能為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然為避免遭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追究相關疏失而刪除該項證據。
就案件已確定之部分,即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條如下:
法院判決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受雇⼈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2 項等罪。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 1 項各款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第 3 項規定:「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 2 倍至 10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法人之罰金刑依據為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3 條之 1、第 13 條之 2 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及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7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侵害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案作出判決,認定員工執行業務時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依營業秘密法與國家安全法等罪判處罰金新臺幣 1 億 5,000 萬元,及相關賠償與支付國庫等條件。法院依據「處罰法人條文」認定法人責任,並認為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取得之利益龐大,突破普通罰金上限進行加重處罰,從判決新聞稿中可看出法院加重處罰之力度。其餘涉案之自然人,亦均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等刑責,然因該些自然人均有上訴,持續由上訴審繼續審理。
本案犯罪事實,據判決新聞稿所述,112 年 8 月於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區外部會議室,由吳〇〇使用公務筆電開啟檔案,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3 年 5 月於新竹市某處日式串燒居酒屋由廖姓工程師(未經提告)開啟公務電子郵件附件,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4 年 2 月,於吳〇〇住處,由吳〇〇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4 年 5 月於戈〇〇住處,由戈〇〇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〇銘使用手機翻拍。113 年 5 月至 114 年 6 月於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封裝測試廠區,陳〇傑並無登入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庫權限,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庫翻拍圖檔,再傳送與陳〇銘。114 年 6 月,於盧〇〇住處,盧〇〇主觀上預見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雲端系統存放之圖檔,極有可能為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然為避免遭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追究相關疏失而刪除該項證據。
就案件已確定之部分,即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條如下:
法院判決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受雇⼈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2 項等罪。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 1 項各款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第 3 項規定:「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 2 倍至 10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法人之罰金刑依據為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3 條之 1、第 13 條之 2 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及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7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侵害告訴人〇〇〇〇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案作出判決,認定員工執行業務時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依營業秘密法與國家安全法等罪判處罰金新臺幣 1 億 5,000 萬元,及相關賠償與支付國庫等條件。法院依據「處罰法人條文」認定法人責任,並認為被告〇〇〇〇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取得之利益龐大,突破普通罰金上限進行加重處罰,從判決新聞稿中可看出法院加重處罰之力度。其餘涉案之自然人,亦均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等刑責,然因該些自然人均有上訴,持續由上訴審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