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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假冒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怎麼辦

2025.06.01

240 期

碰到假冒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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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小明某日回家時,發現信箱中多了一張通知單,通知單上標題記載「大台北區瓦斯服務通知」,其內容記載:「大台北區瓦斯服務通知近期內,由於開關管線老舊導致氣爆及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頻傳,現為貴府使用瓦斯安全起見。謹訂於OO月OO日11:00~18:30派員 趨府實施室內軟管線及開關服務工作,希屆時賜予合作。大雨天順延」小明收到此通知後半信半疑,但於通知單記載日期確實有一位人員穿著制服至小明住處進行安檢服務,而在人員使用檢測工具檢查小明住處的瓦斯管線及設備後,即表示瓦斯開關有漏氣且管線老舊需要更換,小明當時也未懷疑對方身分,而在人員更換及維修管線及開關完成後,即向小明收取相關費用。在此事件發生幾日後,小明突然想到自家的瓦斯管線及開關去年才有換新過,怎麼今年就需要再重新更換,而且該名人員穿著的制服及識別證的記載也非大台北區瓦斯公司而是OO瓦斯行,小明此時反應過來可能受騙,此時小明可以採取什麼行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二、公平交易法及刑法相關規定
1.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479號行政判決:「所謂交易秩序者,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合社會倫理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因素如後:⑴受害人數之多寡;⑵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⑶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⑷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⑸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或造成實害為限。準此,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僅要該行為實施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達到抽象危險性之程度即可。」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則將「欺罔」常見的行為類型進行例示,其中第一項則為:「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如:1.瓦斯安全器材業者藉瓦斯防災宣導或瓦斯安全檢查等名義或機會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使民眾誤認而與其交易。…」

3.    此外,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4.    最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為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一行為人施用詐術而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的認知變為與客觀事實不一致,而在此種情況下被害人處分他的財產而受有財產上的損失,此時該行為人可能構成詐欺罪之犯行。

三、案例分析
1.    該人員的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違反
依照上述案例的情形,該名OO瓦斯行檢查人員發送假冒大台北區瓦斯公司(當地公用天然氣企業)的通知單予住戶,使消費者誤以為此通知單確實為大台北區瓦斯公司所發出,一般民眾對於公用天然氣企業會有較高的信賴感,因此懷疑的可能性也會隨之降低。後續該瓦斯行人員再於通知單記載時間至住戶住處,並穿著工作制服或配戴識別證(關於OO瓦斯行的文字記載可能較小或無記載)且並無表示OO瓦斯行身分,而至住戶家中檢查瓦斯管線或設備,即便未有老舊或壞損問題,但該名檢查人員仍宣稱需要更換設備而趁機推銷商品,此行為已使住戶陷於錯誤而影響其自由決定的權利,自屬於使消費者誤認的欺罔行為。而OO瓦斯行透過寄發假通知單的方式銷售商品,對象可能不僅為單一住戶而為大台北地區之多數瓦斯用戶,因此其上述行為造成受害人數不為單一且影響範圍廣大,因此其行為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違反。

2.    該人員的行為可能成立詐欺罪
依照上述案例事實,OO瓦斯行檢查人員冒充其為大台北區瓦斯公司身分而至住戶家中檢查推銷商品,其又穿著制服增加可信度,其行為已為施用詐術,而住戶因此陷入該人員確實隸屬大台北區瓦斯公司的錯誤中,任憑人員進行檢驗、推銷產品,進而交付財物並受有損害。因此OO瓦斯行檢查人員的行為亦可能成立詐欺罪之犯行。

四、結語
近年的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倘若民眾有碰到如同本案冒充當地公用天然氣企業的檢查通知單時,務必確認通知單之記載內容(是否有假冒印章等),並在懷疑時以電話向當地公用天然氣企業求證,以避免受到假冒的人員檢驗或推銷產品。如於案發事後才發現受到詐騙,可立即向警察單位進行報案,或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以避免更多的住戶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0052號處分書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0065號處分書
3.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2076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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