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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2025.06.01

240 期

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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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的規定是採「概括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不過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僅負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繼承人只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對繼承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舉例而言,被繼承人生前負債300萬元,而遺產有100萬元時,繼承人基本上是概括承受其債務及遺產,不過只在所得遺產100萬元內負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以免繼承人因為繼承而瞬間背負了債務,影響生計,而造成不合理現象,此即民法繼承篇在民國98年增訂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重大變革。

而繼承的債務雖然是採「有限責任」,但還是有例外的情形,例如民法第1162-2條規定,繼承人如果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也沒有對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按其數額,依照比例計算去清償時,那麼債權人是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繼承人來求償的,而且求償範圍不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下,繼承人是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的。因此,繼承人如果能夠很明確的掌握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時,只需在所得遺產內依債權比例(如有多筆時)償還債務,有無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也都無妨;但如果對債務狀況不明時,最好是在知悉繼承時起的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謂「開具遺產清冊」是指繼承人清算遺產,包括就已知的全部遺產例如不動產、動產、存款、債權、債務等財產,以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等,均以記載,並以書狀向法院陳報,這樣前述繼承債務的有限責任,才會完整受到保障。

當然,繼承人還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不要繼承該債務及遺產,也就是拋棄繼承權,至於要繼承還是要拋棄?就看繼承人自己的選擇了,如果繼承人已經明確知悉債務大於遺產的情形下,通常是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以省去日後遭到債權人追討的困擾與麻煩,而拋棄繼承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辦理,接下來就來談談拋棄繼承的辦理及可能遇到的問題。

一、應於知悉得繼承權時起3個月內辦理
1.    繼承人之繼承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而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的期間內,準備遺產繼承拋棄書、家族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人戶籍謄本與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通知同順序其他繼承人,如無同順序繼承人時則應通知次一順序之繼承人之通知書(可利用郵局存證信函)等,以家事聲請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而拋棄書、聲請狀等均蓋上印鑑章,以證明確實是繼承人所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另外需繳交法院家事聲請費,而此項費用自113年12月30日起,已由新台幣1千元提高至1千5百元。

2.    如果聲請未逾期且各項文件都齊備,法院審查後即會准予備查並予公告,在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項下,以繼承人姓名即可查詢到公告內容。反之,如果聲請時點已逾3個月期間,或繼承人資格不符,例如先順序繼承人必需全部拋棄繼承後,次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此時也才可以拋棄繼承,如果先順序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次順序繼承人即向法院聲請時,因其尚未屬合法繼承人自無拋棄之權利,法院將會予以駁回。

二、先、後順序繼承人可否同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次順序繼承人必需在先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才有合法繼承權,此時也才可行使拋棄之權利,那在這種情形下,先、次順序繼承人可否於同一份書狀中向法院聲請呢?答案是可以的。理由是法院對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並非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繼承人只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表示就生效了,因此先、次順序繼承人均表示拋棄繼承時,是可以在同一份書狀中向法院聲請,並無違法,而且雖然是先、次順序繼承人同時聲請,亦僅需繳交1千5百元之聲請費就可以了。

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代位繼承人與再轉繼承人,以家族成員之爺爺、爸爸、媽媽、兒子為例來說明,較為清楚:

1.    「代位繼承」是指第1順序的繼承人如果「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例如爸爸早於爺爺死亡,則原本爸爸應該繼承爺爺的遺產,就由兒子來代替爸爸繼承,而媽媽並無繼承的權利,也就是說代位繼承僅存在第1順序的繼承人間,而其配偶與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並無代位繼承的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合法繼承人,自然適用拋棄繼承的規定。

2.    「再轉繼承」是指繼承人「晚」於被繼承人死亡,由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繼承人尚生存,因而已有合法繼承權,而不久後這個繼承人也死亡,則該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就「再轉」由這個繼承人的配偶及依照他的第1-4順序繼承人繼承,例如爺爺死亡時,爸爸尚生存,不久爸爸也死亡了,則原本爸爸對爺爺遺產的應繼分,就再轉由媽媽(爸爸配偶)及依照爸爸的第1-4順序繼承人來繼承(第1順位是兒子)。而在這種情形下,因爺爺死亡時,爸爸尚生存而為爺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媽媽及兒子固然因爸爸死亡而再轉繼承爺爺遺產,但並非爺爺的合法繼承人,因此如果媽媽與兒子聲請對爺爺遺產拋棄繼承時,目前實務上,將會被法院駁回,不過媽媽及兒子仍是可以拋棄對爸爸的繼承權。

四、拋棄繼承後,可否領取被繼承人之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契約如果有約定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時,那麼保險金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是被繼承人指定的保險受益人時,縱然拋棄繼承,因該保險金依法已不列入遺產,自然也不會影響其領取保險金的權益。不過保險法第113條也有規定,死亡保險契約如果未指定受益人者,那麼保險金額就會被列入遺產,此時繼承人拋棄繼承後,自然也就無法領取保險金了。所以繼承人是否是被繼承人指定的保險受益人,差別是很大的。

五、拋棄繼承後,是否就可以不用負擔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
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而且是殘存著死者人格之「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及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僅及於被繼承人之財產,不及於遺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參照)。所以繼承人縱然已合法拋棄繼承,但仍負有支付被繼承人喪葬費用的義務,無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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