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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的三兩事-淺談消費借貸

2025.10.01

242 期

借錢的三兩事-淺談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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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甲為一名已成年的大學二年級學生。有感於近期身邊的同學都已購入代步機車,且僅借助大眾交通工具可能已不再符合其日常所需,某甲因此產生了購車的念頭。由於某甲從小對於重型機車就情有獨鍾,因此某甲認為人生的第一台機車就應該非重機莫屬。不過一台重型機車的單價,顯然不是一名單靠打工的大學生足以負擔,某甲近期對此有些悶悶不樂。某日,當某甲將此事向打工地點的正職員工某乙訴苦時,某乙表示這件事他幫得上忙。因此,某甲商請某乙借他新台幣20萬元作為買車基金,某甲承諾他會在明年的此刻還錢,雙方並約定此筆借款的週年利率為15%。某乙待某甲在借據上簽名蓋章後,即將本金20萬元預先扣除利息3萬元 (20×15%)後,實際交付17萬給某甲。但某甲顯然高估了他還款的能力,當還款期限已過了半年,某甲始終無法籌出資金來還款,甚至對某乙催討的訊息不理不睬。無計可施之下,某乙只能借助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二、分析
(一) 某乙應證明與某甲具有消費借貸關係
1.    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某乙既然起訴主張某甲應該返還借款,因此依法某乙應該就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及有實際交付借款等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2.    某甲雖然與某乙對於此有訂立借據,但如果借據上並未記載借用人已收到借款,且某甲對於款項的交付又有爭執,此時某乙應該就已交付借款這件事情負舉證責任。某乙對此可能可以提出匯款單據,或是回想交付借款時,在場是否有人證得以證明。

(二) 某甲需要返還給某乙多少錢?
1.    由於消費借貸是屬於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替代物的交付才成立。實務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進一步指出:「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因此,在認定雙方所約定之本金,應以預扣利息後貸與人實際交付之金額為準。

2.    在本案中,如果某乙得以提出已交付借款之事證,此時足以證明雙方確實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但由於某乙當初事先將3萬元的利息預扣除下來,實際交付給某甲的借款金額僅為17萬元,依前述實務見解的闡釋,於認定上應以17萬元作為本案的借款本金才對。另外,由於甲乙雙方所約定之利息,並未超過民法第205條年利率不得超過16%之規定,因此於本案某甲應該返還某乙17萬元借款本金,並給付年利率15%的遲延利息。

(三) 某甲若在約定還款日,開了一張17萬本票給某乙,此時又會如何?
1.    依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2.    某乙收受某甲開立的本票,究竟會不會使原先的消費借貸關係消滅,端視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定。倘若某甲開立本票的目的僅為擔保原先的借款債務,而某乙收受本票後,亦未返還當初某甲簽字的借據,此時可能即出現所謂新債清償之情形,需待本票債權獲得清償,借款債權才歸消滅。

三、小結
為求謹慎,消費借貸建議以書面為憑,並保存好交付款項的資料。貸與人亦應於期限內請求借用人還款,以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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