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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海關認定程序新措施-海關線上核可平臺簡介

2025.02.01

238 期

商標權海關認定程序新措施-海關線上核可平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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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由於台灣係一海島,加上自然資源較為缺乏,因此經濟發展十分仰賴進出口貿易,不論是台灣引以為傲的高科技產品或是近年十分普及的海外購物網站如:「淘寶網」、「亞馬遜」販售的商品,皆需海運或空運的協助方能順利出口或進口。在此同時,海關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工作量更顯得吃重,海關除了辦理貨物通關、課徵關稅外,另一項重要功能便是在進出口的第一線擔任檢查者的角色,以攔阻毒品槍砲彈藥等違禁品、查緝躲避關稅課徵之走私貨品以及商標或著作權侵權物品。

過去海關在發現疑似侵害商標權貨物時,即便商標權人已透過海關提供的照片確認該貨物為仿冒品,但礙於法律規定,仍須於24小時內親自或委託他人前往海關進行認定,因此商標權人往往受限於時間緊迫或交通時間而放棄進行認定,以上規定亦不符合無紙化及線上化作業的趨勢。因此財政部已於2021年9月15日發布修正「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規定,開放商標權人得選擇至海關辦公處所或透過網路,在海關核可平臺進行侵權認定程序,商標法亦於2023年5月時做了相應的修正,以下即簡單介紹修正內容。

二、相關法規修正內容簡介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舊法規定

2021年9月15日前的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商標權人於接獲海關通知後,商標權人應於4小時內(空運出口貨物),或24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與否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3個工作日,且以1次為限。以上嚴格的時效規定即便台灣商標權人亦常感時間緊迫,如商標權人位於國外,由於兩地的時差問題,則更難即時指示其在台灣的經銷商/代理人或委任第三人前往海關進行認定。

2.    實施辦法第七條修正規定

而2021年9月15日新修正之實施辦法第七條則規定商標權人應於4小時內(空運出口貨物),或24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侵權與否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因此,新修正之實施辦法首先修改了24小時內商標權人必須親自前往海關之規定,並改為僅需於24小時內至平臺點選是否進行認定。此外,無論是商標侵害認定報告或是延長期限皆可透過上傳數位檔案的方式(如PDF檔)完成。

以上實施辦法所指稱之海關核可平臺係架設於關港貿單一窗口之智慧財產權專區(網址: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進入網址後,依序點選簡易申辦→智慧財產權→WW911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疑似侵權案件照片及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作業)。商標權人或代理人輸入海關提供之密碼後,即可透過該平臺下載海關所拍攝之照片或上傳侵權認定報告等文件。

3.    商標法修正重點

因應上述實施辦法的修正,商標法亦於2023年5月24日將商標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中「至海關」三字刪除,因此目前規定已改為:「應限期商標權人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而以上商標法的修正日期因晚於實施辦法之實施日期,因而在2021年海關主辦之說明會時,曾有與會人士提出在商標法修法前使用海關核可平臺進行認定程序是否符合上述「至海關」規定的疑問。而海關與會人員當時則表示或許可將「至海關」三字擴張解釋包括透過海關核可平臺進行認定程序。

三、代結論-海關線上核可平臺使用心得

本文介紹之海關線上核可平臺於2021年9月正式上線後,商標權人或代理人因不需要於24小時內親自前往海關辦公室,因此確實大幅減低時間上的壓力以及交通往返的時間成本。海關承辦人員亦反應由於過去僅使用傳真通知,因此權利人往往會再次電話聯繫海關並請其提供照片檔案以便進行認定,而在核可平臺上線後,海關便可同時通知商標權人並提供照片。雖然目前該平臺尚有上傳檔案大小限制以及未同時記載海關人員完整聯繫方式等小缺點,但仍瑕不掩瑜,對於商標權人維護其商標權提供頗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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