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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前報載,知名科技3C網紅「電腦王阿達」、「瘋先生」,涉嫌在網路平台製作影片或撰文教學如何下載使用中國的非法APP軟體,讓使用者可以透過該APP觀看非合法的電影、戲劇、動漫、綜藝等數百部視聽著作之影片而侵害著作權,侵權金額超過六億元,經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持搜索票進行搜索扣押並偵訊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分別移送台南、台中地檢署偵辦中。事後二人於其網站平台上,亦分別發出聲明澄清。由於該案件目前正由檢察官偵辦中,不便評論,本文僅對於報載事實就著作權法相關規範的內容,提供簡要的說明。
1、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在民國108年5月1日所增訂的條款,當時在網路連線已漸趨成熟的時空背景下,出現了新興的數位侵權的形態,諸如有部分的機上盒透過內建的電腦程式,讓使用者的電視機接上機上盒並連上網路後,不費吹灰之力即可連上侵權網站,而透過該侵權網站就可在電視上觀看非合法的電影、戲劇等影音的視聽著作;又如在網路平台推出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網站的APP應用程式,讓使用者的平板或手機等裝置透過下載及安裝該APP後,再透過網路也同樣可連上侵權網站,而觀看非法影音內容。由於該侵害視聽著作的侵權網站可能在國外,究責不易,而不論是機上盒的內建程式或APP應用程式,它本身又無重製或公開傳輸電影、戲劇等影音內容,因而其本身並無違反當時著作權法的規定,對販賣者而言又有利可圖,因而不論是機上盒或APP販賣者或採月租付費銷售方式風氣盛行,而嚴重侵害電影、戲劇等視聽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甚大。
2、 著作權法為規範前述的侵權型態,因而增訂了提供電腦程式者的法律責任,也就是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是侵害著作財產權時,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而受有經濟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條款規範了三種具體的提供行為態樣包括:(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所謂「匯集」,係指將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內容的連結集中於該等電腦程式,如前述所稱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而內建電腦程式之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述之電腦程式。在上則新聞報導事件,知名網紅製作影片或撰文教學如何下載使用中國的非法APP軟體,而觀看非法的影音內容,就是該款所指類型的提供行為。(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如製造或銷售機上盒等。另著作權法第93條亦配合該條款的修正,如果違反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3、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者必須是出於提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而提供「電腦程式」並受有利益,始屬該款規範的範圍。至於如果是明知侵害電影、戲劇等視聽著作的網站,而提供網址連結供他人觀看時,雖然不會構成該款的犯罪行為,但還是可能成為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指對於被幫助者之故意不法行為給以物質或精神上之支持或協助,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使其犯罪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害,都包括在內。由於侵害電影、戲劇等視聽著作之網站,是將其影音透過網路傳輸給公眾收視屬「公開傳輸」行為,而「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因此如果是明知侵權網站而仍提供網址連結供他人觀看時,將構成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之幫助犯。
1、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在民國108年5月1日所增訂的條款,當時在網路連線已漸趨成熟的時空背景下,出現了新興的數位侵權的形態,諸如有部分的機上盒透過內建的電腦程式,讓使用者的電視機接上機上盒並連上網路後,不費吹灰之力即可連上侵權網站,而透過該侵權網站就可在電視上觀看非合法的電影、戲劇等影音的視聽著作;又如在網路平台推出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網站的APP應用程式,讓使用者的平板或手機等裝置透過下載及安裝該APP後,再透過網路也同樣可連上侵權網站,而觀看非法影音內容。由於該侵害視聽著作的侵權網站可能在國外,究責不易,而不論是機上盒的內建程式或APP應用程式,它本身又無重製或公開傳輸電影、戲劇等影音內容,因而其本身並無違反當時著作權法的規定,對販賣者而言又有利可圖,因而不論是機上盒或APP販賣者或採月租付費銷售方式風氣盛行,而嚴重侵害電影、戲劇等視聽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甚大。
2、 著作權法為規範前述的侵權型態,因而增訂了提供電腦程式者的法律責任,也就是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是侵害著作財產權時,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而受有經濟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條款規範了三種具體的提供行為態樣包括:(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所謂「匯集」,係指將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內容的連結集中於該等電腦程式,如前述所稱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而內建電腦程式之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述之電腦程式。在上則新聞報導事件,知名網紅製作影片或撰文教學如何下載使用中國的非法APP軟體,而觀看非法的影音內容,就是該款所指類型的提供行為。(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如製造或銷售機上盒等。另著作權法第93條亦配合該條款的修正,如果違反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3、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者必須是出於提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而提供「電腦程式」並受有利益,始屬該款規範的範圍。至於如果是明知侵害電影、戲劇等視聽著作的網站,而提供網址連結供他人觀看時,雖然不會構成該款的犯罪行為,但還是可能成為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指對於被幫助者之故意不法行為給以物質或精神上之支持或協助,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使其犯罪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害,都包括在內。由於侵害電影、戲劇等視聽著作之網站,是將其影音透過網路傳輸給公眾收視屬「公開傳輸」行為,而「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因此如果是明知侵權網站而仍提供網址連結供他人觀看時,將構成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