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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證書,輸了官司?淺談如何用反向思維來進行專利布局

2026.07.01

268 期

贏了證書,輸了官司?淺談如何用反向思維來進行專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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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中,專利權向來被企業視為捍衛研發成果與攻佔市場份額的武器之一。然而,儘管許多企業投入巨額成本維持龐大專利庫,但仍有可能發生市場競爭對手推出高度相似的山寨產品時,無奈地面臨難以舉證、無法提告的窘境,若細究其原因,可發現這並不是企業的技術不夠創新,而是在於撰寫專利說明書時,未能將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與未來的侵權舉證路徑相結合的緣故。

二、完美字義範圍下的取證盲點
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當然要以最寬廣的字義範圍來保護研發成果,但若忽略了下述現實層面的問題,即使字義範圍再廣,亦可能無法主張相關權利。

(一)封閉產線下的舉證困難度
當企業在市場上查獲競爭對手的高仿產品,認定其必然是實施了自家專利所保護的方法發明時,雖然依據專利法第58條第3項第2款的規定,方法專利權之效力及於依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這看似是完美的法律保護傘,但在民事訴訟「原告負舉證責任」之規定下[1],卻可能形同具文。
其原因在於,若該競爭對手所製造的物品在專利申請前,早已是市面上流通的已知產品(即不符合「國內外未見者」之要件),則企業將完全無法依據專利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來推定該物品是以其方法專利所製造[2],此時,原告必須自行證明對方在生產線內實施了其方法專利,但這無異於不可能的任務。

(二)忽視逆向工程之技術極限
根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之規定,侵權之成立必須符合「全要件原則」[3],即被告產品必須包含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
若一項發明僅是依據研發成果數據來撰寫請求項並取得了專利權,但對手若在量產過程中,因後續的製程、系統整合或狀態轉化,導致初始的技術特徵發生改變或被徹底隱蔽,將致使該專利之技術特徵在最終產品上完全無法被客觀辨識,此時即使進行逆向工程,但因其技術極限,亦有可能無法在對手的成品中還原出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字義完全一致的文義讀取證據。

(三)司法實務中「證據保全」的高成案門檻與實質駁回風險
面對對手在工廠內閉門製造的現狀,許多企業寄望於透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試圖突襲對方的產線以取得關鍵製程參數或內部技術資料。然而,法院在裁定是否准許證據保全時,審查門檻極其嚴苛。原告除了必須證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外,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理與智財案件審理實務,聲請人還必須對本案請求(即對手極可能侵權之事實)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
如果企業的專利範圍全數屬於無法從外觀辨識的內部隱蔽製程步驟,在聲請時便無法提供合理的初始可信證據,在此情況下,法院往往會認定原告未盡釋明之責,並以「流於摸索性之證明」為由直接予以駁回,導致企業耗費重金維持的方法專利權,在訴訟發動的瞬間即宣告失靈。

三、運用侵權導向思維建立外顯化特徵
面對專利「看得到、告不到」的實務困境,企業在專利布局上必須留意在撰寫專利說明書時即全面導入「侵權導向與可證性對齊機制」。這套機制的核心在於,完全顛覆傳統「由研發成果出發」的被動撰寫邏輯,改為「由未來的侵權調查與取證難易度出發」的主動防禦視角。
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說明書之揭露必須達到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據以實現之程度,但並未限制申請人選擇何種技術特徵來作為界定權利之基準。因此若能夠將原本內隱的特徵,巧妙地轉化為「只要在市場買到成品,以目視或用簡單儀器即可直接比對」的外顯特徵,則可成功地掌握訴訟的主導權。
為了能將此防禦思維轉化為可具體執行的操作,以下將「侵權導向布局」拆解為兩大核心步驟,並提供一處理規則範本作為參考。

[步驟1:實施侵權證據鏈之逆向演練]
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前,必須先進行一場模擬侵權調查。
具體操作: 假設對手已經百分之百抄襲了這項技術並做成商品上市,我們要問自己一個冷酷的問題:是否可從市場取得此商品後,有辦法透過公開的管道(如:產品包裝說明書、產品外觀、官網宣傳規格或數據等),在短時間內取得可證明對方侵權的直接證據?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該項技術特徵就絕對禁止單獨作為請求項的唯一核心要件。

[步驟2:進行內隱製程的外顯特徵化]
若發明本身確實屬於無法外顯的製程方法,則必須去尋找該製程方法會在成品上所留下的不可磨滅之印記。
具體操作:舉例而言,若一項發明強在「某種特殊的射出成型參數」,則不要在請求項中寫下「以50MPa的壓力進行射出」這種對手關起門來做,外界抓不到的製程步驟。而是要改為描述該製程會在成品外觀所必然留下的痕跡,例如,機殼表面特定位置的頂出銷痕、分模線或特定的結合線分布。因製程步驟抓不到,但成品表面留下的痕跡卻是白紙黑字,只要買回對手成品進行分析就絕對跑不掉的鐵證,透過此種「以果代因」的具象化撰寫技巧來強化專利權。

[處理規則範本]
1.鑑於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皆採取嚴格之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則,故為防止所持有之專利淪為無法發動訴訟之無效資產,凡是提出之各類專利申請案,皆必須於撰寫時即執行「侵權調查可證性」之審查。

2.於撰寫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須遵守下述(1)~(3)點:
(1)禁用不可見特徵:於請求項中,嚴禁將無法透過成品逆向工程得知之技術參數(例如:內部反應壓力、溫度)作為界定專利範圍之唯一核心特徵。
(2)外顯特徵優先原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界定,必須優先採用如「特定構件間之鉸鏈連動機制」、「外部連接埠可側錄之特定通訊封包格式」或「經一般切片檢測即可確認之特定膜層堆疊厚度比例」等外顯特徵,以確保侵權證據可輕易取得。
(3)物理印記替代製程:若該發明本質上必須申請方法專利,則發明說明書中必須明確指出該方法會於最終成品上所留存之特定痕跡,並將該「特定痕跡」寫入請求項中,以取代純步驟之記載。

3.於專利申請案初稿完成後,必須執行侵權取證模擬測試,以評估未來提起侵權訴訟之難易度。

四、總結
在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的2026年,企業在智慧財產權戰場上的勝負,早已不再取決於專利證書的數量,而是取決於誰的專利權在面對山寨產品時所具備之一擊必殺能力,故將專利範圍的「保護邊界」與侵權調查的「技術取證路徑」進行最源頭的跨界對齊,顯得格外重要。
企業必須深刻認知,無法發動侵權訴訟的專利權,對競爭對手而言就不具備任何威懾力,而導入侵權導向思維,實質上就是將被動防守轉化為主動攻擊的手段。當所擁有的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裡的字字句句都能扣緊競爭對手產品外觀上的特徵時,這份專利就不再只是需每年繳納維持費的紙本文件,而是能實質阻斷對手產品上市,逼迫其坐上談判桌的武器,唯有落實此一反向布局思維,才能確保每一分投入研發與專利申請的成本,都能轉化為保護商業利益的實質戰力。

參考文獻
[1]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三章第4.2.2節之「全要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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