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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漂綠新制下,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Co Directive)及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對歐盟商標申請及使用之影響

2026.03.01

266 期

歐盟反漂綠新制下,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Co Directive)及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對歐盟商標申請及使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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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環境永續發展及保護已成為當前企業及消費者共同高度關注的議題,隨著市場對永續價值之重視,企業逐步開始建立綠色品牌,並著重於提供環保及環境友善之商品及服務,尋求消費者的認同及消費支持。在此趨勢下,企業行銷其綠色商品及服務時,經常會於品牌名稱上加上「生物可分解」、「Eco」、「Bio」、「Green」等綠色術語作為綠色聲明。消費者通常會信任企業標示之資訊,而認定標有綠色聲明用語的商品及具有環保特性,然而,亦不乏有企業僅使用綠色術語作為宣傳手段,實際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務並不具有環保或環境友善之特性,致使消費者誤信該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皆為環境友善,此即為「漂綠」(greenwashing)。

近年來,市場上透過「漂綠」方式進行行銷之情形愈發普遍,使得消費者無法完全信賴市場資訊,致使市場資訊揭露能力失靈,無法真正實現永續轉型,為遏止此一亂象,歐盟於2023年及2024年分別提出「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及「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Co Directive)」,以有效監管漂綠問題。二項指令雖非直接促成歐盟商標法之修法,但仍會對含有綠色術語的歐盟商標申請註冊及使用產生實質的影響,本文將概述之。

二、 歐盟反漂綠政策與商標之關聯性
隨著近年歐盟持續推展永續發展政策,企業或品牌經營者為配合歐盟綠色新政,在推出新品牌時,逐步將環境或永續相關之聲明直接納入商標設計之一部分。傳統上,商標之核心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而非用於證明產品特性或品牌價值等,然而,市場上愈來愈多的企業或品牌經營者透過商標同時傳遞其品牌之環境主張或環保形象。

例如,可口可樂公司於2013年推出標有綠色Coca-Cola Life 「  」商標之飲料,其飲料包裝以30%的植物材料製成並以綠色包裝,使消費者看到綠色即會聯想到植物或天然的感受,以此傳遞商品具有環保與天然的品牌概念。又如,聯合利華公司於2019年推出的「LOVE BEAUTY AND PLANET」有機品牌,採用天然原料及100%可回收的環保包裝,其商標名稱「LOVE BEAUTY AND PLANET」直接傳遞「愛美麗同時愛地球」之意,與永續發展的品牌形象緊密連結。

上述案例顯示,商標已不再僅為傳遞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亦同時具有環境議題聲明的重要意義,因此歐盟在監管漂綠行為時,凡包含綠色術語或足以使消費者產生環境友善印象之商標名稱及其使用方式,亦會成為其目標規範之對象。

三、 歐盟反漂綠新制簡介
(一)  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Co Directive)
歐盟自2019年以來以達成永續發展作為推行公共政策之核心,惟市場上逐漸充斥模糊不明確或難以驗證的永續發展聲明及環保聲明,或企業自製的環保標誌。為打擊及懲罰此類漂綠行為,2024年「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EmpCo Directive)」在歐盟核准生效,歐盟會員國須於2026年03月前將該指令轉為國內法規,並於2026年09月27日起實施。

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旨在賦予消費者更強的知情與選擇權,保護消費者免受具誤導性的環保廣告侵害,以做出更明確具永續性的購買決策。本指令主要修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及「消費者權利指令」,並重點新增以下禁令:
  • 使用非認證體系或非由公共機構建立的永續標章。
  • 無法提供相應證明時使用「一般性環境聲明」(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s),例如:「綠色(green)」、「環境友善(eco-friendly)」、「生態(ecological)」等詞彙。
  • 針對產品某特定部分或交易商特定之具體行為,卻擴大為產品整體或交易商整體業務進行環保聲明。
  • 宣稱產品對溫室氣體的排放有中性、減少或正面的影響,但僅是基於溫室氣體排放的抵銷。例如:若商品僅藉由碳抵銷機制及宣稱具備「氣候中和 (climate neutral)」,將不被允許。
  • 將法律對同一產品類別內所有產品施加的要求,作為其獨特特徵呈現。

(二) 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
「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最初於2023年3月由歐盟委員會通過,旨在確保企業提出的環境聲明是可信賴、可驗證、具有可比性及基於確鑿的證據,以大幅減少漂綠行為。此指令最終版目前尚未制定完成,預計將於2026年完成,並於2027年或2028年生效。

「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針對商品或服務之綠色聲明及使用標章之認證要求,訂定相關規定及最低標準,核心條款如下:
  • 定義應明確有依據:「環境聲明」必須以科學性、基於生命週期的評估為依據,且聲明內容須具體明確。
  • 事前驗證機制:聲明與標示系統於發布前,必須由經認可的獨立驗證機構進行預先驗證
  • 標籤規範化:環境標籤須遵循明確的準則;不鼓勵私營機構建立標籤,且任何新推行的計畫需獲得歐批准。

四、 歐盟反漂綠新制對歐盟商標的影響
商標權人在建立綠色品牌並設計商標時,往往為了凸顯其對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之重視,而結合一般性環境聲明相關術語設計其商標圖樣,例如,使用「Green」、「Eco」、「Bio」等環境聲明術語作為商標之一部分,或以環境主張標語作為商標。此外,亦有部分商標權人在設計綠色商標時,習慣於商標圖樣中結合自創之環保標章圖樣,例如,以綠葉圖樣搭配「ECO」一字設計而成,使商標整體傳達商品或服務已通過環保認證之意象。

惟「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及「綠色聲明指令」雖並未直接修訂商標法相關條文,但歐盟委員會明確指出,無論品牌、商標是否受智慧財產法保護,若其傳遞環境相關訊息,即應受此指令規範。

(一) 對申請商標審查的影響
商標需得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單獨使用或包含環境聲明術語或環境主張標語之商標,若整體不足使消費者知悉商品或服務來源,將被歐盟智慧局以欠缺識別性為由而不准予註冊。

例如,「  (BioMarkt)」商標一案,商標由環境聲明術語「Bio」結合「Markt」一字組成。歐盟普通法院以本件商標由二描述性文字「Bio (有機)」、「Markt (市場)」排列組成但商標整體文字並未衍生獨特之新意涵,「BioMarkt (有機市場)」一字僅係描述提供有機商品之銷售據點,不足使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縱使其有結合綠葉設計圖樣及綠色圓底圖,惟該設計仍屬常見象徵自然之視覺元素,不足以克服商標文字整體之描述性,且可能加強消費者對其環保主張的聯想,故拒絕本案註冊於大部分商品及服務。

又如「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商標一案,該商標單獨由環保標語組成。依據歐盟商標法規,如標語僅作為廣告宣傳用語,無法取得商標保護。歐盟普通法院認本件商標文字「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以品質實現永續發展)」清楚直觀的傳遞標語之訊息,以優質之產品或服務達成永續發展,屬符合時代精神之宣言,故本件商標僅係由宣傳及讚美性訊息組成,以表達抽象之企業理念,無法使一般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法院並進一步指出,價值導向之標語是否具識別性,仍須視其語意結構與市場效果判斷,「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尚不足證其已建立品牌聯想或獨特性,故拒絕本案註冊。

歐盟智慧局及法院針對「包含傳遞環境相關訊息」之商標得否取得註冊,仍是依據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或是否存在其他不得註冊事由為判斷依據,二指令目前雖未直接修訂商標法相關條文,惟其對環境聲明使用之原則,已於實務上逐步影響審查員及法院之解釋方向及審查尺度。此外,歐盟商標法目前雖無明文禁止申請註冊不明確或未經認證的環境聲明用語,亦未要求此類聲明須檢附第三方機構認證證明,惟值得留意觀察的是,隨著「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及「綠色聲明指令」正式實施,商標法是否會修改相關規定,以符合二指令之標準。

(二) 對註冊商標使用的影響
「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及「綠色聲明指令」嚴格禁止使用無法提供相應證明及不明確的環境聲明術語,並遏止企業使用自創且未經認證的永續標章,故縱使此類商標申請時審查員認定整體具有識別性而准予註冊,於實際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將其商品與環境議題產生聯想,因而受到此指令之規範。屆時,商標權人使用含環境聲明術語或含有自創之環保標章之註冊商標將被要求證明其在環境方面取得之成就,並須於使用前經第三方獨立驗證機構認證。

因此,於二指令架構下,商標之註冊僅代表取得商標法之專用權保護,並不等同於賦予商標權人於市場上得以該商標進行環境或永續主張之正當權利,商標之實際使用除須符合商標法之規定外,仍須符合反漂綠指令之相關規範。

五、 結論
隨著持續推動永續發展與綠色轉型成為世界各國發展趨勢,企業透過商標傳遞環保與永續形象的情形日益普遍,商標已不再僅具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逐漸成為品牌價值主張或宣傳的重要媒介。在此浪潮下,歐盟為遏止漂綠行為所制定之「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及「綠色聲明指令」,雖未直接修正歐盟商標法相關條文,然其對環境聲明使用所設立之嚴格標準,已實質改變包含綠色術語或環境主張之商標申請審查標準與註冊商標之使用。

因此,企業在或品牌經營者規劃歐盟商標布局時,除傳統商標法風險評估外,亦應留意該等指令之規範,就既有歐盟商標權人而言,須留意其含有環境主張相關文字之商標於實際使用時,是否具有充分可驗證之證據支持,以避免商標使用被認定為具誤導性環境聲明而違反指令並受裁罰之風險。至於未來有意於歐盟申請商標之企業或品牌經營者,在商標設計階段,即應將該等指令之規範要點納入考量,審慎評估欲使用的綠色環境術語或永續概念是否可能使消費者與環境議題產生聯想,並避免將尚未具備實證基礎之環境主張直接設計於商標之中,以避免商標被核駁之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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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循環台灣基金會https://circular-taiwan.org/city/eu/ 
[7]    The Green Claims Directive – a legal update on developments, evolving enforcement, and overview of local regulations and judgments in selected
[8]    EmpCo Directiv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Now (https://csr-tools.com/en/blog-en/empco-directive-everything-you-need-to-know-now/ )
[10]   Antonia Hirsch (2025), More than just a trademark? How the EmpCo Directive could affect brands and lab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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