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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吉卜力迷因熱潮看數位時代的法律紅線:商標與著作權的交界

2026.07.01

268 期

從吉卜力迷因熱潮看數位時代的法律紅線:商標與著作權的交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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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當「常識」遇上法律
2020年9月,日本吉卜力工作室在官網釋出數百張高品質動畫劇照,並附上一句:「請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這一舉動引發了全球性的「吉卜力梗圖大賽」,從社群小編到一般網友,紛紛利用《霍爾的移動城堡》、《魔法公主》、《龍貓》等經典畫面配上幽默文字。
然而,這份「自由」是否代表法律上的豁免權?當我們製作、分享或甚至商業化這些梗圖時,是否會觸及商標侵權?本文將深入剖析吉卜力梗圖在商標法與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下的法律定位。

二、商標法的適用與挑戰
(一)商標的功能:識別來源
商標法的核心目的在於「識別來源」與「防止混淆」。商標保護的是品牌名稱、標誌或具有識別性的圖像(例如:龍貓的剪影)。在使用吉卜力梗圖的前提下,台灣商標侵權的成立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註冊商標:吉卜力梗圖中包含吉卜力工作室已取得註冊的商標或已達著名的圖樣。
●    商標使用:將吉卜力梗圖作為「商標」使用,即以行銷為目的,將吉卜力梗圖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上,並以之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    混淆誤認之虞:消費者看到吉卜力梗圖後,誤以為商品或服務係由吉卜力工作室提,供、授權或存在加盟關係。

(二)梗圖為何較難構成商標侵權?
大多數的梗圖屬於表達性使用,即欣賞、傳達及體驗原圖樣的創意表達,而網友製作迷因是為了諷刺、評論或單純搞笑,而非將圖片當作品牌標識,並以之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此外,消費大眾將梗圖與原作圖像產生關聯性的可能性亦較低,因此,梗圖或難以符合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而以「吉卜力梗圖」為例,由於消費者使用吉卜力梗圖多為動畫據照,通常並未包含吉卜力工作室已取得註冊的商標圖樣或文字,大多僅為吉卜力工作室釋出的劇照搭配一些惡搞文字,且消費者使用梗圖並非以行銷為目的,至多僅為諷刺或搞笑,較難以將其視為「商標使用」,再者,當消費者看到吉卜力梗圖時,亦不會誤認其為吉卜力工作室所提供或有所關聯,因此,使用吉卜力梗圖構成商標侵權的風險較低。
舉例來說,如果某餐飲品牌在臉書粉專發了一張《神隱少女》千尋吃肉的梗圖,並配上「這家店太好吃」的文字,這通常被視為商家的行銷手法而非商標使用,因為消費者不會因為這張圖就認為這家餐廳視為「吉卜力餐廳」或與日本吉卜力工作室存在授權或加盟關係,難以構成商標侵權。

(三)註冊商標的防禦範圍
吉卜力工作室(商標註冊人中文名稱為吉布里工坊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已有註冊多件商標,包括「STUDIO GHIBLI」、多部動畫名稱的文字商標及「」圖形等商標。若吉卜力梗圖中包含了這些已註冊特定標識,且將該梗圖使用於吉卜力工作室已取得註冊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例如:衣服、玩具、電影光碟、文具等,則於台灣造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則會大大地增加。因此,若有人將龍貓的經典形象直接印在T恤正面,並在店門口掛上類似吉卜力風格的招牌,此時圖像已被視為營運識別,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較高。

三、著作權法的真正核心
雖然使用「吉卜力梗圖」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較低,但在法律實務中,吉卜力梗圖爭議大部分均集中在著作權,僅就相關議題說明如下:
(一)劇照的權利歸屬
吉卜力動畫的每一幀畫面都是受保護的「視聽著作」或「美術著作」,而製作梗圖可能涉及兩種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即重製權,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相當於將「吉卜力梗圖」截圖、儲存、上傳;以及改作權,係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相當於將「吉卜力梗圖」上加字、調整色彩、剪輯。

(二)「常識範圍」?
吉卜力工作室公告的「請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於法律上可視為一種非排他性的授權聲明,但並非拋棄著作權。若將「吉卜力梗圖」僅進行個人分享、社群互動等非商業性使用,應可屬於「常識範圍」內;反之,若公司行號利用「吉卜力梗圖」來促銷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等商業性使用,難謂屬於「常識範圍」,或有可能侵害吉卜力動畫劇照的著作權。

(三)轉化性使用與合理使用
於美國法體系或台灣《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規定,透過以下4項基準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
(1)    利用目的及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教學、公益、學術研究,而商業用途通常較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2)    著作性質:原著是否為學術或事實性作品,相較於高度創作之作品,合理使用空間較大;
(3)    利用質量及比例:使用內容的質與量是否在整體著作中佔比較小,若僅節錄精華可能導致合理使用不成立;
(4)    市場價值影響:使用結果是否損害原作者的潛在市場或現有價值。
參考上述判斷基準,原則上,若吉卜力梗圖使用目的為商業性,且該梗圖所使用的劇照係屬高度創意性作品,多為吉卜力動畫中精華場景,故其商業使用應會侵害吉卜力動畫劇照的著作權,除非經製作後的吉卜力梗圖已具有強烈的「轉化性」,即指利用人並沒有完全取代原著作,而是利用原著作的部分內容,加入新的表達、訊息、觀點或目的,從而產生新的價值,賦予了原圖完全不同的意義或訊息,例如:政治評論或深刻的社會諷刺的詼諧仿作,或較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進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但依目前大多數的吉卜力梗圖多僅是「配上好笑的字」,或屬於單純的重製改作,並未賦予原著作「新價值」、「新意義」或「新目的」,則多會被認定轉化性不足,若將其進行商業性的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四、公平交易法—隱形的法律殺手
即使使用吉卜力梗圖避開了商標與著作權的侵權風險,但仍有一道關卡,即為公平交易法。依台灣《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若業者利用吉卜力的高知名度,藉此節省自己品牌推廣的成本,進而獲取不當利益,或有可能屬於違反商業競爭倫理、善良風俗或誠信原則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的行為,例如:一家房地產公司大量使用吉卜力溫馨場景的梗圖來包裝其建案,雖未直接販賣龍貓公仔(並未直接侵害吉卜力工作室的商標權),但其行為本質是「搭便車」,仍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

五、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的法律地位
隨著AI繪圖興起,除了使用吉卜力梗圖外,亦有許多消費者改用AI生成「吉卜力風格」的梗圖,但依台灣《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著作權僅保護具體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風格或原理,即台灣《著作權法》不保護畫風。若AI畫出的圖只是看起來像吉卜力作品,但沒有出現特定的龍貓、無臉男等角色,則不構成商標或著作權侵權。但若AI生成出的角色具有極高的識別性,已明顯看出原著作的明顯識別特徵,例如:僅將無臉男的臉改為自己的臉,基於角色特徵仍可能實質相似,進而侵害著作權。

六、總結
針對吉卜力梗圖是否構成侵權,結論如下:
1.    商標侵權:機率極低,除非將梗圖中已有包含吉卜力工作室的註冊商標,且以行銷為目的,將其當作商標來標榜商品及服務來源進行使用。
2.    著作權侵權:主要的風險來源,例外為吉卜力工作室許可的「常識範圍」,或已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商業小編發文落於灰色地帶,長期以來吉卜力工作室也採寬容態度,惟一旦涉及直接營利(如印製T-shirt),被訴風險大增。
3.    合理使用邊界:梗圖著重於幽默感的呈現,在使用時應避免出現品牌Logo,並確保用途不具有明顯的商業競爭意圖。

從吉卜力的案例顯示出,在網路社群時代,權利人往往採取選擇性維權—容忍增加品牌熱度的迷因,但打擊損害品牌價值的商業盜用,維權與侵權全在權利人的一念之間。消費大眾在使用「吉卜力梗圖」或利用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時,應同時注意是否有違反法規,以避免因小失大,為了一時小幽默,而引來權利人的大索賠。

參考文獻
[1]     吉卜力工作室官方聲明:
Studio Ghibli 官方網站作品靜止畫提供說明。
https://www.ghibli.jp/info/013772/
https://www.ghibli.jp/info/013251/
[2]     法學評論與案例研究: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關於「迷因/梗圖是否構成侵權」之歷年函釋。
(2)    王澤鑑,《人格權法》,探討關於肖像權與虛構角色權利之關聯。
(3)    蕭雄淋律師,《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關於改作權與合理使用之篇章。
[3]     網路法律資源:
(1)    法律百科 (Legispedia):使用網路圖片做梗圖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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