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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明今年即將從高中畢業,正期待著成為大學新鮮人之後的生活,某天突然接獲消息,得知久未謀面的爺爺離世了,而自己也是繼承人中的一位,小明究竟該如何處理繼承事宜呢?
二、案例解析
(一)相關規定
1.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2.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民法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5.民法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6.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說明
依民法之相關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即可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與債務,都會由繼承人承受。不過為了避免因為繼承的發生,導致繼承人需承擔鉅額的債務,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應以其留下的遺產為限去進行清償,如此一來將可大幅避免繼承人突然之間需背負債務的情況發生,惟須特別留意的是倘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發生,將無法主張僅以遺產為限去清償債務。
另外如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明顯多於遺產時,繼承人亦可選擇辦理拋棄繼承,不過如果是反過來的情況,當遺產明顯多於債務時能不能辦理拋棄繼承呢?原則上繼承人仍然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過有些例外的情形則會受到限制,例如父母允許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因民法第1088條第2項之規定,非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不得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否則該允許在法律上即屬無效。倘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顯然大於債務,其父母如允許未成年子女聲明拋棄繼承權,無論其理由為何,自客觀上觀察,顯然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將有可能遭法院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
綜上,小明當知悉繼承時起,在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進行陳報,後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當然也能考慮就爺爺遺留之財產及債務狀況加以評估後,於三個月內決定要不要選擇辦理聲明拋棄繼承。
小明今年即將從高中畢業,正期待著成為大學新鮮人之後的生活,某天突然接獲消息,得知久未謀面的爺爺離世了,而自己也是繼承人中的一位,小明究竟該如何處理繼承事宜呢?
二、案例解析
(一)相關規定
1.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2.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民法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5.民法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6.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說明
依民法之相關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即可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與債務,都會由繼承人承受。不過為了避免因為繼承的發生,導致繼承人需承擔鉅額的債務,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應以其留下的遺產為限去進行清償,如此一來將可大幅避免繼承人突然之間需背負債務的情況發生,惟須特別留意的是倘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發生,將無法主張僅以遺產為限去清償債務。
另外如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明顯多於遺產時,繼承人亦可選擇辦理拋棄繼承,不過如果是反過來的情況,當遺產明顯多於債務時能不能辦理拋棄繼承呢?原則上繼承人仍然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過有些例外的情形則會受到限制,例如父母允許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因民法第1088條第2項之規定,非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不得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否則該允許在法律上即屬無效。倘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顯然大於債務,其父母如允許未成年子女聲明拋棄繼承權,無論其理由為何,自客觀上觀察,顯然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將有可能遭法院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
綜上,小明當知悉繼承時起,在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進行陳報,後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當然也能考慮就爺爺遺留之財產及債務狀況加以評估後,於三個月內決定要不要選擇辦理聲明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