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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身術-保護令知多少

2026.02.01

244 期

法律防身術-保護令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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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OO新聞綜合報導」小咪看著電視上正在報導關於家庭暴力社會事件的新聞,除了對受害者感到同情外,也不禁想到如果易地而處,當面臨家暴時又該怎麼做才能保護好自己,尤其是剛剛新聞裡提到申請保護令,那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制度呢?

二、案例解析
(一)何謂保護令?

關於民事保護令,係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防治法)中,家暴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並且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的尊嚴。按照家暴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有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包含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親子、手足或長者之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及性虐待,而該等行為同時也可能會構成家庭暴力罪,不過由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責規定,故會依各該規定論罪科刑,例如刑法的傷害、強制性交,或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均在家庭暴力罪之範疇。

所謂的保護令,其用意在於透過法律給予遭遇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虐待或威嚇、暴力等之危險時,得用以禁止加害者為進一步實施虐待、威嚇或暴力行為之緊急救濟程序,保護被害人免於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侵擾。依據家暴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二)如何聲請保護令?
依家暴防治法第10條與第12條的規定,保護令的聲請原則上需要以書面提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不過當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即便在夜間或休息日均可進行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款、第6款的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時需要記載聲請之意旨,以及原因與用來證明或釋明的證據。一般而言,法院會審酌是否發生了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加害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亦即被害人是否有繼續生活在家庭暴力環境下而使其身體、自由及精神產生危害。簡單來說就是要向法院證明加害人曾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同時還有繼續遭受加害人暴力行為侵害的危險,如果只是家庭成員間的尋常糾紛或因一時之爭執而產生身體或言語的衝突,則法院就不會核發保護令。從而,如何讓法官認定加害人不僅有家庭暴力行為,甚至會有再三施加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將是聲請保護令的重點。

(三)保護令有何效果?
當法院審理後認為有必要時,依家暴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可裁定核發一款或數款保護令款項,諸如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亦可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乃至於決定動產使用權、決定子女暫時監護、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甚至是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等保護令之裁定。又依家暴防治法第61條的規定,倘若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等裁定,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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