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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隨意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嗎?

不可以!因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所以,除非該勞工的工作性質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等四種工作性質中的一種,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否則,只能簽訂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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