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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簽訂的定期契約到期後,雇主可以與勞工續簽定期契約(或沒另行簽約,但說好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僱用)嗎?

有很大機率是不可以的;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如果是臨時性、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未立即表示反對意思,視為不定期契約。即使另訂新約,若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依同條項第2款,同樣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公司雇用新員工而約定試用期間,是否會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就試用期間並無相關規定,勞資雙方只要在不違背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並不違法。一般而言,依工作性質約定在3-6個月的試用期間,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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