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時,房東可以要求四個月的押金嗎?
不行。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107年6月27日上路,其第7條第1項已明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故押金之上限為兩個月,當事人間之約定只能比兩個月少,例如一個月或一個半月等,超過即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107年6月27日上路,其第7條第1項已明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故押金之上限為兩個月,當事人間之約定只能比兩個月少,例如一個月或一個半月等,超過即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在承租期間內,熱水器因年久失修無法繼續正常使用,修繕更換的費用要由誰負擔?
出租人。
按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隨附家電及修繕範圍,否則一般來說該熱水器應由出租人負擔。若出租人拒絕修繕,可先自掏腰包進行修繕,使熱水器回復可供正常運作之狀態,再持相關單據向房東依民法第430條請求償還或自租金中扣抵。
按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隨附家電及修繕範圍,否則一般來說該熱水器應由出租人負擔。若出租人拒絕修繕,可先自掏腰包進行修繕,使熱水器回復可供正常運作之狀態,再持相關單據向房東依民法第430條請求償還或自租金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