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或相關文創商品在簽立授權合約時應注意那些問題?
(1) 一般授權:即非專屬授權,指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行使權利並授權多人,不受限制。被授權人因為只有利用的權利,因此如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需由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
(2) 專屬授權:指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不得再行使權利且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因此如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因著作財產權人已不得行使權利,故不得提告訴,應由專屬被授權人來提出告訴。
(3) 獨家授權: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就同一授權內容不可再授權第三人,但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然可以行使權利。因此,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並不相同,如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獨家授權人是不可以提起告訴的,應該由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刑事判決參照)。
(2) 專屬授權:指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不得再行使權利且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因此如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因著作財產權人已不得行使權利,故不得提告訴,應由專屬被授權人來提出告訴。
(3) 獨家授權: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就同一授權內容不可再授權第三人,但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然可以行使權利。因此,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並不相同,如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獨家授權人是不可以提起告訴的,應該由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