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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正成為地緣報復的另一種政治武器?

2025.09.01

263 期

智慧財產權正成為地緣報復的另一種政治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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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在2025年4月對全球多個貿易夥伴課徵「對等關稅」後宣布的90天暫緩期現已屆滿,各國在此期間積極與美國進行關稅談判,相關成果也已逐步反映在近期公布的調整稅率上。為降低出口至美國的關稅負擔,各國政府除提出不同讓步條件外,亦有部分國家已經透過國會立法,預作回應措施,對於可能面對的貿易報復或談判壓力提前做準備。

巴西國會於2025年4月通過的第 15,122號法案「經濟互惠法」(Economic Reciprocity Law)授權政府在外國干涉巴西主權決策時、外國違反現有的貿易協定時,或外國對巴西出口的產品施加比巴西法律更嚴格的環境限制時,得採取對等報復措施,包括暫停對該國之貿易優惠、投資甚至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近日,巴西總統簽署了行政命令對該法案進行補充,使其能進一步被執行,並在2025年7月15日公布。該行政命令中明定採取報復措施的兩個途徑:(1) 標準途徑:由巴西外貿商會(Camex)進行公眾諮詢和技術審查、(2) 緊急途徑:由一特別部際委員會立即採取臨時措施。相關報導指出,關於智慧財產的報復措施,巴西政府正在考慮針對製藥業與視聽業的措施,目的是在避免引發國內通膨的情況下對美國企業造成影響。

雖然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為屬地主義,然而現今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是建立在一套國際協議之上——1995年起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在促成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立的關鍵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以美國為首的已開發國家強力推動將智慧財產權納入WTO之規範範圍,要求所有WTO成員國制定符合最低標準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制度。雖然發展中國家起初極力反對將智慧財產權制度納入多邊貿易體系,不過因為美、歐施加政治與經濟壓力,並在特定領域貿易上對開發中國家作出讓利。最終,智慧財產權制度正式納入WTO所訂的規範架構,並由成員國共同簽署TRIPS協定。TRIPS中亦規定,會員國間因未履行義務所引發的爭端,應透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處理。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為了解決WTO成員間因違反協定義務而引發的爭端,包括:貨品貿易相關協定、服務貿易協定、TRIPS協定、WTO架構性協定與爭端解決機制本身的規定。其設有明確時程與程序,強調以法治方式處理國與國之間的貿易爭端,包括磋商、專家小組審查、上訴程序及最終裁定的執行。若敗訴國未履行裁定,控訴國可依法申請報復授權。

在2002年時,巴西因美國政府對國內棉花業者的補貼,使美國棉即便以較低的價格出售仍能讓美國棉花農獲得優渥利潤,導致同為棉花出國口巴西的市場競爭力降低,而蒙受巨額經濟損失。因此巴西透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獲得美國必須撤銷或調整相關補貼的裁定,由於美國並未完全履行WTO裁定所要求的義務,使爭端延續。在巴西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報復請求,經過仲裁審查後,WTO正式在2009年授權巴西在所受經濟損害估值範圍內,對美國的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採取報復措施,成為獲WTO授權實施TRIPS協定報復的首例。巴西隨後在政府官方公報中公布一份包含21項智慧財產相關措施的清單,涉及處方藥、化學品、生物技術、音樂、電影、書籍與軟體等領域的專利與著作權暫停的報復措施。不過這場衝突並未真正爆發,美國最終與巴西達成和解,透過對巴西支付補償款的方式,取代了巴西原定的報復措施。

有了前次以暫停智慧財產權作為談判籌碼而成功迫使美國讓步的經驗,巴西在此次美國施加對等關稅壓力之際,在國內通過一項授權政府單方面暫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案,作為預防性的報復工具。然而,若巴西未經WTO正式授權,即依據該法單方面中止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將可能違反TRIPS協定中的核心義務,包括:(1)第3條規定的對外國國民給予不低於本國國民的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以及;(2)第4條規定的對任一成員國提供之優惠應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成員的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此外,TRIPS第64條明定智慧財產權爭端應以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亦即,除非經WTO授權,任何成員皆不得擅自中止對他國的智慧財產保護義務。

隨著地緣政治衝突日益加劇,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不確定性增加。在智慧財產權的爭端上升至國與國之間的層級時,固然可以透過WTO機制尋求救濟,但對於個別專利權人而言,國際制度的運作畢竟曠日費時,無法即時回應企業面對的實際風險。因此,企業應建構多元化的智慧財產保護策略。除申請專利外,亦應重視營業秘密作為互補防線,例如:在對一技術申請專利時可一併搭配營業秘密做為最關鍵技術的保護。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管機制,以降低技術外洩的風險。此外,不斷創新使產品快速迭代,是讓競爭者難以追趕的有效方式,亦可實質提升技術壁壘。同時,面對法律保障不穩定的市場,企業可考慮積極開拓替代市場、強化全球布局,以分散貿易風險,實現長期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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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ourthousenews.com/brazil-enacts-law-enabling-economic-retaliation-after-us-tarif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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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464&pid=311802&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d=0
[4]     WTO仲裁小組授權巴西對美國實施貿易報復,
          https://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91/1.pdf
[5]     從美國高地棉案之後續發展省思DSU第22.1條之規範,
          https://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153/1.pdf
[6]     Brazil Releases Lis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taliation Measures in U.S. Cotton Dispute,
          https://www.wattagnet.com/home/article/15486678/brazil-releases-list-of-intellectual-property-retaliation-measures-in-us-cotton-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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