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Detail
案例事實:
美美是著名的舞蹈老師,也彈得一手好鋼琴,而隨著新冠疫情的逐漸解封,美美的舞蹈室教室也重啟招生,思來想去覺得在網路上招生應該是最快也最具效果。於是上網搜尋點閱數多的動漫音樂,下載它的樂譜,然後錄製以自己彈奏的鋼琴音樂結合苦思所編排的舞蹈影片後,分別上傳Facebook、Instagram及line群組等平台招生,由於鋼琴音樂受歡迎再加上對應新潮的舞蹈舞步,立即獲得粉絲熱烈的按讚回響及報名參加。不過美美後來想想,不知自己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心中仍有些許的忐忑不安?
一、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記得在2022年九合一大選時,部分侯選人的博、碩士論文抄襲風波,佔據了新聞版面,各政論節目也談論不少,也因此相信大家對著作權多少都有些基本概念了,不過博、碩士論文只不過是著作權中的「語文著作,只是著作權中的一小部分,在著作權法中所保護著作的種類範圍其實是很廣泛的,著作權法上所稱的「著作」指的是人類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上的創作,大致可分為十個類別:
一、語文著作:如博、碩士論文、小說、散文、演講的內容。不過政府機關的公文或者單純事實的新聞報導是不包括在內的,也就是它們是不能成為語文著作的標的。
二、音樂著作:如音樂樂譜、歌曲的歌詞。
三、戲劇、舞蹈著作:戲劇著作如舞台劇、歌劇、歌仔戲、布袋戲等;舞蹈著作如街舞、霹靂舞、爵士舞等舞蹈之舞型、舞步,但舞蹈中一般基本的舞型或舞步等是不包括在內的。
四、美術著作:如繪畫、漫畫、素描、各類雕刻(木、石材、水果蔬菜等)、其他凡是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個人思想感情之美術作品都包括在內。
五、攝影著作:如手機、相機拍攝的照片。
六、圖形著作:如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裝潢設計圖。
七、視聽著作:如電影、動畫、youtube上的影片、mp4影片檔。
八、錄音著作:如金曲歌后蔡健雅的錄音專輯、錄音光碟、mp3音檔。
九、建築著作:如建築物、臺北101大樓、臺中國家歌劇院、建築設計圖。
十、電腦程式著作:如Window10系統程式、Office應用程式、Autocat繪圖程式、遊戲程式。
以上只是日常生活中較常見的著作類型,但並非僅侷限在這十種。只要是人類創作完成的作品,符合文藝性或科學性而能表達出創作者個人精神上的情感,並且足以表現出其個性及獨特性時,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中的著作,而受到保護的。任何人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對於受到保護的著作是不能夠任意利用的。
二、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任何一種類型的創作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它還必需符合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就是要符合「原創性」,我們可以把它可分為「原始性」及「創作性」來說明:
1、原始性:是指作品必需是由創作者所獨立完成,並沒有抄襲或剽竊他人的作品。在舞蹈上,只要所編排的舞步、舞型,沒有抄襲或剽竊他人者,就已具有原始性了。
2、創作性:是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程度,但其程度並不需要具有非常新穎的特徵,也不需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只需要依一般社會上通常的觀念,與過去存在的作品有明顯的區隔變化,可以表現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就可以了。當然,舞蹈中如果是以通用或基本的舞步如華爾滋、探戈、月球漫步等作簡易的組合或變化,則並不符合該創作性的要件。
因此就舞蹈著作而言,不論是國際知名舞蹈家所編排的舞型舞步,亦或是一般市井小民所編排的舞型舞步,只要符合原始性及創作性也就是達到原創性的要件時,就能各自享有舞蹈著作權,各自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三、案例解析
美美的舞蹈招生影片中,舞步是由美美自己所編排,只要該舞蹈舞步不是通用或基本舞步,而符合原創性的要件,就是受到保護的舞蹈著作,自然不用擔心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至於配合舞蹈動作的動漫鋼琴音樂,雖是由美美自己所彈奏,但美美是從網路上下載該樂譜並彈奏錄製後上傳,同樣的,只要該動漫音樂樂譜是符合原創性的要件時,就是屬於受到保護的音樂著作,因此美美如果沒有經過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則美美下載樂譜已構成重製行為,之後彈奏錄製再上傳網路平台,則構成公開演出行為,而不論是「重製權」或是「公開演出權」,都是該動漫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範圍,且美美是以具有營利性質的舞蹈招生而利用之,恐怕也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因此美美縱然招生成功,卻也可能已侵害他人的音樂著作財產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