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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修訂簡介

2020.09.01

233 期

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修訂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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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日本特許廳在2020年4月公布了新版意匠(相當於臺灣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此次修訂幅度極大,其內容包含保護對象之擴大、關連意匠(相當於臺灣之衍生設計)保護範圍之擴充、意匠權存續期間延長制度之導入、創作非容易性水準之明確化等,另因舊版意匠審查基準長年被詬病其文句表現過於艱深,故亦對意匠審查基準內容之用語、編排等進行全面修訂,且為了易於理解亦加入了大量例圖,整體修訂幅度之大,歷年罕見。以下,簡介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修訂之內容。

二、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修訂簡介

(一) 保護對象之擴大

近年來,企業越來越多透過建築物外觀與室內設計以強化其品牌之形象及價值,將其等納入設計保護對象之呼聲亦逐年升高,日本特許廳在本次意匠法修法中,將原本被認為不屬可供工業上利用之建築物、以及原本違反一設計一申請且不符合成組設計規定之室內設計相關的意匠列為保護對象,其分別規定於意匠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之二。

1.建築物意匠之保護

首先,依據意匠審查基準記載,所謂意匠法上之建築物意匠必需同時滿足(1)為土地之定著物及(2)為人工構造物(包含土木構造物)之條件,例如包含商業用建築物、住宅、運動場、工廠、橋樑等(如下圖),但不包含非屬土地定著物之庭園燈、暫時設置之帳棚等及非屬人工構造物之自然景物(山、岩石、樹木等)。

                           【意匠法上之建築物例】

在判斷新穎性時,關於建築物之相同近似判斷,是基於兩意匠之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等探討用途及功能是否具共通性,例如住宅、餐廳、醫院、辦公室等在「人進入其內部並停留一定時間」的用途及功能上是近似的。而觀察其外觀之方式,基本上是以人站在地面之視角並以肉眼觀察,非過度接近建築物而僅觀察細部,且是從複數個視點來綜合觀察。

在創作性之判斷上,若僅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之簡單刪除、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之增減、超越物品範圍之構成的利用或轉用,會被視為不具創作性,具體例如下圖。

        【從左至右依序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之簡單刪除、超越物品範圍之構成的利用、轉用之例】

               【從左至右依序為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之增減之例】

2.室內設計之保護

依據意匠審查基準記載,所謂意匠法上之室內設計意匠必需同時滿足(1)為店鋪、事務所等設施之內部、(2)由複數個意匠法上之物品、建築物或圖像(此處之圖像指顯示器上顯示的圖像或投影機所投射之圖像等)所構成、以及(3)室內設計整體產生統一美感等條件,如此即可作為一意匠一申請之例外提出申請。

此處之「店鋪、事務所等設施」只要是「供人在內部渡過一定時間」即可,包含例如店鋪、事務所、住宿設施、醫療設施、住宅等,甚至連客船、鐵道車輛等均包含內。而(2)由複數個意匠法上之物品、建築物或圖像所構成及(3)室內設計整體產生統一美感,是指透過複數個物品、建築物或圖像整體在視覺上產生一個完整、整合之美感。

     

  【博物館內走廊之室內設計】     【辦公室之室內設計】 

 

在判斷新穎性時,室內設計之相同近似判斷,同樣是基於兩意匠之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等探討用途及功能是否具共通性,例如住宅臥室之室內設計與飯店客房之室內設計在「人進入至其內部並停留一定時間」的用途及功能是近似的。

 

【左圖為引證「Y邸之室內設計」,右圖為申請意匠「醫院會客室之室內設計」,兩者外觀近似且用途及功能為共通】

 

【左圖為引證「西式房間」,右圖為申請意匠「展示間之室內設計」,兩者用途及功能雖共通,但外觀不近似】

在創作性之判斷上,同樣的,若僅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之簡單刪除、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增減,會被視為不具創作性,具體例如下圖。

 

【從左至右依序為置換、拼湊、部分構成簡單刪除之例】

 

【從左至右依序為配置變更、構成比率變更、連續單位數量增減之例】

(二)原有保護對象之擴充

1.圖像意匠之保護擴充

依據舊版意匠法規定,以往之圖像設計,因要求物品與意匠之一體性,因此僅有記錄、顯示於物品之圖像始能作為保護對象。但隨著物聯網或AI等新數位技術之普及,越來越多非以實體產品而是以軟體或APP等為主體的服務。因應此需求,本次修訂新增可直接以圖像為申請標的之內容。

修訂後之審查基準規定,圖像意匠分為(1)意匠法上之圖像意匠、(2)包含作為物品或建築物一部分之圖像的意匠。

上述(1)意匠法上之圖像意匠,必須符合1.供操作機器用之圖像(簡稱「操作圖像」(請見下方上圖))或2.用來顯示機器發揮其功能之結果的影像(簡稱「顯示圖像」(請見下方下圖))之至少一者。

            

     【名稱:商品購入用圖像】                            

          (網頁上之圖像)                                            

   【名稱:時刻顯示圖像】

     (投影至壁面之圖像)


又,所謂(2)包含作為物品或建築物一部分之圖像的意匠,是指於物品之一部分包含圖像的意匠,其記錄於物品且顯示於物品之顯示部,必須符合1.用以發揮物品或建築物功能之操作圖像(請見下方上圖)或2.為達物品或建築物功能而進行必要顯示之顯示圖像(請見下方下圖)之至少一者。

 

【名稱:影印機】

【名稱:電子節拍器】 

另外,例如電視節目之圖像、電影、藉由啟動遊戲軟體而顯示的遊戲圖像、風景照片等,並不符合上述(1)操作圖像或(2)顯示圖像之定義,非屬可申請圖像意匠之標的。

進而,圖像亦可申請成組意匠,且成組意匠之種類包含了「圖像與圖像」、「圖像與物品」、「圖像與建築物」、「圖像與物品與建築物」等多種組合。

 

【圖像與圖像之例】

 

【物品與圖像之例】

 

【建築物與圖像之例】


在判斷新穎性時,若為「圖像」與「包含圖像之物品」,在比較兩者用途及功能時,物品本身所具有之用以顯示影像的功能以外的功能亦會被考量。如下圖之冰箱與電子郵件發送用圖像,因冰箱除了可發送郵件外,尚具有冷藏食品等用途及功能,故與電子郵件發送用圖像之用途及功能相較之下差異較大,兩意匠並非近似。惟下圖之電子郵件發送用圖像與行動終端,雖行動終端多了資訊處理功能,但其為常見之一般功能且是無法作為物品外觀特徵所表現之功能,因此兩者之共通性大於有無資訊處理功能之差異,兩者之用途及功能近似。

                 

 

 

 

2.關連意匠(衍生設計)之保護擴充

本次關連意匠之修訂幅度相當大,主要有3點:A.可申請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之意匠、B.關連意匠之提出期限延長至原意匠申請日後10年內、C.新穎性、創作性及先申請案規定等之一部分適用除外。以下分點介紹,惟C.因其內容較為複雜,礙於篇幅,本次暫不介紹,未來若有機會筆者再詳細說明。

A.可申請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之意匠

 

【Mazda之Atenza系列】


如上圖之汽車例,常有此種第一代汽車造型登場後,每年以前一代汽車造型為基調逐年進行小改款之情形,而舊版意匠法規定僅能對與原意匠近似之意匠進行申請,無法對「僅與關連意匠近似而與本意匠不近似」之意匠進行申請,導致無法保護此種一系列改款的意匠。

因應業界需求,新版意匠法規定可針對「僅與關連意匠近似之意匠」進行申請,如此即可連續申請而將一系列的意匠作為關連意匠加以保護。

請見右下圖,申請之物品為「橡皮擦」,最早申請者稱「基礎意匠」,藍色圓圈為其近似範圍,綠色圈圈為以基礎意匠為原意匠之關連意匠A及其近似範圍,橘色圈圈為以關連意匠A為原意匠、僅與關連意匠A近似之關連意匠B之近似範圍。

 


B.關連意匠之提出期限延長至原意匠申請日10年內

配合上述A.之修正,關連意匠之可提出期限亦從原規定的「原意匠申請日以後至意匠公報發行日前(平均8個月)」延長至申請日後10年,提供申請人充分時間對此種連鎖意匠進行申請。

惟需注意的是,不論申請了多少關連意匠,關連意匠的權利期限均會與基礎意匠同時屆滿(如下圖)。

 


3.成組意匠之保護擴充

除上述提及之「圖像與圖像」、「圖像與物品」、「圖像與建築物」、「圖像與物品與建築物」均可申請成組意匠外,部分意匠若形狀或花紋統一,亦可申請成組意匠。詳見下圖。

 


(三)其他修訂事項

1.創作非容易性要件(相當於臺灣之「創作性」)判斷水準之提升、意匠審查基準之明確/簡潔化

為了更適切地保護創作性高之設計,以往可作為引證之資料僅有申請前國內外為公眾所知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但考量到越來越多設計是透過刊物或網路公開之現狀,故於修訂意匠法第3條第2項增加了「記載於刊物」或「公眾透過網路可以利用」的內容亦得作為引證資料。

另外,創作非容易性長年未修訂,為了更符合現時需求,於本次修訂中明確記載了具體判斷方式、並加入了近年之裁判案例等。

2.物品用途及功能之明確性判斷

倘若從申請書、圖式等綜合判斷可確認意匠物品之用途及功能時,則可認定是明確的。例如以下兩例均未記載物品用途,左圖從其名稱及圖式即可判斷物品之用途及功能為何,但右圖從名稱及圖式則無法確定,故認定不明確。

意匠名稱「鞋類」                  意匠名稱「產業用零件」

                  

 【明確之例】                       【不明確之例】

 

3.存續期間之延長

意匠權之存續期間原為20年,本次修訂後延長至25年。

 4.圖面要件之緩和(2019年5月修訂) 

舊版規定原則上須提出六面圖,如為不主張之部分,仍必須繪製虛線圖面。為了減輕製圖負擔,修訂後,只要提出之視圖有充分顯示意匠外觀,則不限制圖式數量。如左下圖雖未檢附後視圖,但只要其他圖面可充分顯示意匠外觀,則後視圖視為不主張意匠之部分。亦即視為同右下圖。

 

 

三、結語

今年我國智慧局預定針對以下議題進行修訂:1.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2.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3.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4.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5.其他((1)補充有關「色彩的揭露規定」;(2)補充有關「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之說明;(3)修正有關「設計包含色彩時之新穎性、創作性判斷原則」),其中關於議題1、2、4均與本次日本意匠制度修訂之內容相關,因此理解現行日本意匠審查基準內容必可對我國未來相關制度之修訂有所啟發,期盼讀者可透過上述簡介,理解本次日本意匠修訂之概要。

 

參考文獻:

1. 日本特許廳,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網址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design/shinsa_kijun/index.html。
2. 日本特許廳,改訂意匠審査基準案の概要,網址https://www.jpo.go.jp/news/public/iken/document/191211_isho/03.pdf。
3. 日本特許廳,第16回意匠審査基準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網頁之資料4,檢自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wg/16-shiryou.html,(最後更新日:2019年9月4日)。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案」公聽會(109年7月23日),附件一: 2020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重點(0702版),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dl-275408-d182b09b2fe749fca489b99f77b64ca7.html(最後瀏覽日: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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