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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空間室內設計之保護-以旅館、飯店業者為例

2020.09.01

233 期

商業空間室內設計之保護-以旅館、飯店業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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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獲得旅人的青睞,旅館、飯店業者無不在建築空間及房型風格的打造上絞盡腦汁,以求在眾多住房選項上脫穎而出。因此許多旅館、飯店業者會以實際觀摩參訪其他同業空間設計的方式來獲取靈感,美其名是學習致敬,惟若達於高度抄襲的程度,則恐被質疑有剽竊他人的智慧財產與心血結晶之嫌,而涉及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之違反。本文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之相關論述,摘要說明如下:

一、室內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建築著作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不僅將「建築著作」明列為受保護之著作,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更將「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明訂為重製行為。原則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須以相同之型態複製著作物,始足相當 (例如仿他人之平面設計圖而製成另一個平面設計圖);然而,若是依他人之平面設計圖而製成一立體物 (平面轉為立體),則此屬實施行為,並非重製,因此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建築著作保護之範圍不僅包含平面圖形之建築設計圖,亦擴及實體物之建築模型、建築物,是以不論依建築設計圖建造一建築物 (平面轉為立體),或依建築模型建造一建築物 (由立體模型轉為立體建築物),均屬侵害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由此可見我國著作權法給予「建築著作」高於其他著作之保護。

具有原創性之室內設計作品應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之保護

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32號及上揭判決意旨,「建築著作」為對建築物之外部及結構表現美感之藝術創作,「室內設計」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之藝術創作,兩者雖有差異,惟兩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且自許多國內外室內設計競賽活動,亦可見優秀之室內設計作品確實具有高度之藝術性及財產價值。因此,室內設計作品如具有原創性,足以表現作者之思想、情感,並與先前存在之著作具有可資區別之變化,則應成立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而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之保護。室內設計著作之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

二、室內設計作品之抄襲,如何認定?

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意旨,判斷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首先應確認所侵害者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即表達方式);接著則判斷是否有接觸及實質相似之抄襲行為。

「抄襲」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被害人應舉證證明侵權人侵害其著作之表達方式,侵權人有接觸其著作,侵權人所重製之作品與被害人之著作成立實質相似。

「接觸」係指侵權人有閱讀或聽聞被害人著作之事實,包含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除直接實際閱讀外,亦包含侵權人應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被害人之著作。此為故意之主觀要件。被害人對於侵權人有接觸著作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有關直接接觸之舉證,係指侵權人自被害人處取得被抄襲之著作 (如:侵權人曾以拍照、攝影或量測方式取得室內空間設計著作之內容);間接接觸之舉證,係指被害人之著作已行銷於市面,任何人得以輕易取得者。

抄襲行為之認定基準為何?

「實質相似」係指表達方式有量與質之相似。係將行為人之作品與被害人之著作加以比對,以判斷兩者之量及質之相似程度,屬客觀要件。(一)「量」之相似係指抄襲之部分所占比例為何。實質相似對量之要求,與著作之性質有關。如:對寫實作品而言(與科幻、虛構作品相較),將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始得成立抄襲(即寫實作品對於量的要求有較高的標準)。(二)「質」之相似係指抄襲部分是否屬重要成分,倘為重要部分,則構成實質近似。因此,縱使抄襲的量不大,然而只要抄襲部分為著作之精華或重要核心,仍構成實質相似而成立著作權之侵害。

判斷是否對建築著作構成抄襲時,應採用「整體觀念與感覺測試法」:

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及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意旨,於判斷美術或建築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構成抄襲時,倘採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解構比對方式則有其困難度或可能有失公平,故在為質之考量時,應特別留意兩著作表現方式所予人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抄襲客房之室內設計而未抄襲飯店整體建築,仍構成建築著作權之侵害

就飯店客房之室內設計而論,其不僅為獨立之建築著作,亦為飯店整體建築之一部,而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之權益並不以著作物遭全部侵害為要件,倘雖僅為一部侵害,只要該部分係屬精華或重要核心部分,自應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飯店客房之室內設計,通常是飯店業者用以吸引消費者入住的宣傳重點之一,亦是左右房價之要素,因此業者大多會於室內設計上投注相當之心力與經費,營造出舒適及各具特色之房型設計風格,以強化市場競爭力與消費者之認同,是以飯店之住房設計對飯店業者而言實具有重要與核心地位,因此侵權人雖未抄襲飯店整體建築而僅抄襲客房之室內設計,自仍構成建築著作權之侵害。

判斷實質相似之鑑定比對基礎

訴訟過程中為免兩造當事人各執一詞而僵持不下,法官通常會在兩造同意下委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就兩著作是否相同或近似出具鑑定報告。而就一般飯店、旅館業之住房室內設計而言,室內空間佈局、所需設備佈置與規劃、家具選取與擺設、家具尺寸與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諸多室內設計元素,長久下來已形成類似之常態與慣例,故在判斷是否成立抄襲時,應將一般旅館房型室內設計之慣例予以排除,而以兩者「實際運用之特別物件、相對抽象之風格呈現方式、物件擺設位置及其餘各物件之相對位置與關係」作為鑑定報告所採之比對基礎,否則該鑑定報告之合理性將備受質疑。

三、高度抄襲是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之行為?

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顯失公平之行為係指該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之本質受到侵害,致其行為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者,其包含:(一)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一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而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已被該侵權行為所榨取;(二)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其常見行為態樣有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或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等。

因此,當一飯店業者藉由高度抄襲其他同業客房室內設計之手段,除節省設計創作及裝修時間外,更無須支付鉅額設計費用,即可輕易完成裝潢並對外營業以獲取收入,此不經努力即可取得競爭優勢之行徑,乃屬不勞而獲之行為,足以影響飯店業之市場交易秩序,恐構成前述顯失公平之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四、侵權人可能面臨之損害賠償金額

被害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要求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若被害人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則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若侵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如上述之高度抄襲行為),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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