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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當存在多個發明目的時,並非每個權利要求均須同時實現全部發明目的

2026.10.01

A公司為「一種用於移動終端配件的電連接器及有此電連接器的移動終端配件」(簡稱涉案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B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多種不同型號的涉案產品,C公司與D為網路店鋪的經營者,亦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專利權人主張所有型號的涉案產品均落入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3的保護範圍。專利權人認為上述被控侵權者未經許可為營利目的,擅自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產品,構成共同侵權,求償共270萬人民幣。

B公司提出多項主張,包含:(一)涉案產品採用的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二)涉案專利的無效決定在權利要求的理解上有互有矛盾及不合理之處,且B公司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請求法院中止審理。(三)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清楚,說明書的上下文也無法予以清楚解釋,導致無法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四)即便法院認定侵權,專利權人A公司的索賠額明顯過高;其餘被告均同意B公司主張。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5款型號的涉案產品屬於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明確指出的某種特定結構,該技術手段與權利要求1、12存在明顯不同,不符發明目的,應當排除在權利要求1、12的保護範圍外。僅另一部分型號的涉案產品具有專利權人主張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故判決中,作出有利於被告之賠償金,專利權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案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出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權利要求是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說明書及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其解釋作用體現在幫助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準確理解權利要求的內容,但不能代替權利要求在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當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目的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有重要作用,但應當考慮發明目的與權利要求之間的關聯關係。當存在多個發明目的時,並非每個權利要求均必須同時實現全部發明目的;如果某項權利要求能夠實現其中一個發明目的,且並未明確限定實現其他發明目的的技術特徵的,不宜以實現其他發明目的為由,引入說明書及附圖有關實現其他發明目的技術特徵對權利要求作出限縮解釋。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2記載的內容含義清楚、明確,對於電路板與插頭、插座具體設置位置並未作出限定。經比對,一審判決中認定不侵權的5款型號涉案產品中,仍有4款型號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2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該4款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2的保護範圍,退一步講,即便按照符合發明目的的原則進行解釋,上述4款型號的涉案產品也符合涉案專利發明目的。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賠償金議題作出有利於專利權人之判決。

資料來源:多个发明目的并存时权利要求的解释,中國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9月11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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