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印尼法院作出第255/PUU-XXIII/2025 號裁決,恢復印尼專利法第4條(f)款及其說明條文;該條文先前曾於2024年被第65號法律刪除。此次印尼憲法法院的裁決恢復了對現有或已知產品新用途(包括新醫療適應症,即第二醫藥用途)不予專利保護的規定。同時,也恢復對未能顯著提高療效之現有化合物新形式的限制。
此次裁決對於目前實際影響在於,印尼專利局就待審案應根據恢復後的第4條(f)款進行審理,包含自2024年第65號法律於2024年10月28日生效以來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案。此外,在此裁決宣布前已核准的專利不會被自動撤銷,其有效性仍可透過專利法規定的法律程序提出挑戰,並受適用事由、要件與期限之規範。
資料來源:Indonesia Reinstated Article 4(f) to Disallow Patent Evergreening,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ptember 21, 2026.
此次裁決對於目前實際影響在於,印尼專利局就待審案應根據恢復後的第4條(f)款進行審理,包含自2024年第65號法律於2024年10月28日生效以來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案。此外,在此裁決宣布前已核准的專利不會被自動撤銷,其有效性仍可透過專利法規定的法律程序提出挑戰,並受適用事由、要件與期限之規範。
資料來源:Indonesia Reinstated Article 4(f) to Disallow Patent Evergreening, AF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ptember 2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