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文雄
在企業研發與智慧財產管理實務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成果、建立競爭壁壘的重要工具。然而「專利範圍越大越有價值」並非永遠成立。擴大專利權範圍固然有助於涵蓋更多可能的產品或應用,也同時需要面對更廣泛的先前技術與有效性考驗。因此,專利布局真正要追求的,不只是「大」,而是保護範圍、有效性與商業需求之間的適當平衡。
一、從訴訟統計看專利權人的現實困境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年專利行政訴訟統計,105年至114年間,原告勝訴133件、敗訴584件,另有60件屬勝敗互見。若將勝訴及勝敗互見均視為對原告部分有利,比例約24.8%。這反映專利行政處分經過審查及救濟程序後,要由法院推翻並不容易。
但行政訴訟與民事侵權訴訟的目的及爭點並不相同,兩者的統計結果不宜直接互相套用。對企業而言,更值得關注的是,專利權的取得只是權利布局的起點,進入侵權訴訟後,除了侵權與否的爭議,專利有效性本身也通常是攻防焦點。因此,一件權利範圍較大的專利,除了涵蓋能力之外,其有效性及未來主張權利時的穩定性,同樣值得納入布局考量。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的更正風險
過去實務上常見的一種思維:申請時先把專利範圍盡量寫得寬一些,在審查階段可以保留爭取較大權利範圍的空間;另外,日後在侵權訴訟中若遭遇無效抗辯,再透過更正將專利權範圍縮小,以排除先前技術。這種思維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為更正確實是專利權人在面對有效性攻擊時的重要防禦手段。
然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的「更正再抗辯」,對於更正的提起時機、受理對象已經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依第43條,專利權人原則上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並向法院陳明欲依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進行主張;法院並得就更正範圍是否合法自行判斷,必要時也可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對於因不可歸責於專利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且不准更正將顯失公平者,法律另設有例外機制。
這項制度的核心,不是完全否定訴訟中的更正,而是避免專利權人一方面以原來的範圍主張權利,另一方面又以另一個更正後的範圍排除無效事由,使訴訟中的權利範圍處於不確定狀態。換言之,更正仍是重要的攻防工具,但它有程序、時機及合法性上的要求,能否在訴訟中有效操作不能視為必然。
因此,真正穩健的專利範圍布局,應該是在申請初期就思考不同層次的保護範圍,更正程序只能是訴訟中的可用策略之一。
三、進退有據:善用母案與分割案
實務上在申請階段盡量擴大專利範圍的思維可能很難改變,企業若希望兼顧核心保護與後續彈性,可以考慮透過獨立項、附屬項與分割案建立多層次布局,在取得核心權利的同時,保留其他已揭露技術內容的保護空間。
1. 母案求穩,建立核心防線
母案審查時,不必執著於追求最大的專利範圍,而應依先前技術及審查意見,適度調整至核心、明確且具有可專利性的技術特徵,先取得具有實質保護價值的專利權,在獲得專利權的時間與效力上取得平衡。
2. 分割案保留彈性
若母案已揭露其他具有專利價值的技術特徵或不同發明,在符合法定期間及要件下,可以透過申請分割繼續布局,使不同技術內容形成多層次的保護。
3. 觀察競品,調整既有布局
當競爭產品上市後,企業可以重新檢視既有專利及尚在審查中的申請案,分析競品技術特徵是否落入既有權利範圍,並在原始揭露技術所能涵蓋的範圍內,評估是否有進一步布局的空間。
結語:從「求大」走向「合度」
專利不是「越大越好」,過於狹小也失去以專利保護創新技術的意義,關鍵是在保護範圍、有效性與商業價值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透過獨立項、附屬項、母案與分割案建立多層次布局,並搭配適當的更正機制,使企業在取得技術保護的同時,也保留面對未來市場與訴訟情勢變化的調整空間。
因此,專利布局的重點不在單純追求最大的權利範圍,而在於建立一套與技術、商業及法律需求相互配合,進退有據的權利結構。
在企業研發與智慧財產管理實務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成果、建立競爭壁壘的重要工具。然而「專利範圍越大越有價值」並非永遠成立。擴大專利權範圍固然有助於涵蓋更多可能的產品或應用,也同時需要面對更廣泛的先前技術與有效性考驗。因此,專利布局真正要追求的,不只是「大」,而是保護範圍、有效性與商業需求之間的適當平衡。
一、從訴訟統計看專利權人的現實困境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年專利行政訴訟統計,105年至114年間,原告勝訴133件、敗訴584件,另有60件屬勝敗互見。若將勝訴及勝敗互見均視為對原告部分有利,比例約24.8%。這反映專利行政處分經過審查及救濟程序後,要由法院推翻並不容易。
但行政訴訟與民事侵權訴訟的目的及爭點並不相同,兩者的統計結果不宜直接互相套用。對企業而言,更值得關注的是,專利權的取得只是權利布局的起點,進入侵權訴訟後,除了侵權與否的爭議,專利有效性本身也通常是攻防焦點。因此,一件權利範圍較大的專利,除了涵蓋能力之外,其有效性及未來主張權利時的穩定性,同樣值得納入布局考量。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的更正風險
過去實務上常見的一種思維:申請時先把專利範圍盡量寫得寬一些,在審查階段可以保留爭取較大權利範圍的空間;另外,日後在侵權訴訟中若遭遇無效抗辯,再透過更正將專利權範圍縮小,以排除先前技術。這種思維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為更正確實是專利權人在面對有效性攻擊時的重要防禦手段。
然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的「更正再抗辯」,對於更正的提起時機、受理對象已經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依第43條,專利權人原則上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並向法院陳明欲依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進行主張;法院並得就更正範圍是否合法自行判斷,必要時也可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對於因不可歸責於專利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且不准更正將顯失公平者,法律另設有例外機制。
這項制度的核心,不是完全否定訴訟中的更正,而是避免專利權人一方面以原來的範圍主張權利,另一方面又以另一個更正後的範圍排除無效事由,使訴訟中的權利範圍處於不確定狀態。換言之,更正仍是重要的攻防工具,但它有程序、時機及合法性上的要求,能否在訴訟中有效操作不能視為必然。
因此,真正穩健的專利範圍布局,應該是在申請初期就思考不同層次的保護範圍,更正程序只能是訴訟中的可用策略之一。
三、進退有據:善用母案與分割案
實務上在申請階段盡量擴大專利範圍的思維可能很難改變,企業若希望兼顧核心保護與後續彈性,可以考慮透過獨立項、附屬項與分割案建立多層次布局,在取得核心權利的同時,保留其他已揭露技術內容的保護空間。
1. 母案求穩,建立核心防線
母案審查時,不必執著於追求最大的專利範圍,而應依先前技術及審查意見,適度調整至核心、明確且具有可專利性的技術特徵,先取得具有實質保護價值的專利權,在獲得專利權的時間與效力上取得平衡。
2. 分割案保留彈性
若母案已揭露其他具有專利價值的技術特徵或不同發明,在符合法定期間及要件下,可以透過申請分割繼續布局,使不同技術內容形成多層次的保護。
3. 觀察競品,調整既有布局
當競爭產品上市後,企業可以重新檢視既有專利及尚在審查中的申請案,分析競品技術特徵是否落入既有權利範圍,並在原始揭露技術所能涵蓋的範圍內,評估是否有進一步布局的空間。
結語:從「求大」走向「合度」
專利不是「越大越好」,過於狹小也失去以專利保護創新技術的意義,關鍵是在保護範圍、有效性與商業價值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透過獨立項、附屬項、母案與分割案建立多層次布局,並搭配適當的更正機制,使企業在取得技術保護的同時,也保留面對未來市場與訴訟情勢變化的調整空間。
因此,專利布局的重點不在單純追求最大的權利範圍,而在於建立一套與技術、商業及法律需求相互配合,進退有據的權利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