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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申請海關查扣程序之困難點

2026.09.02

一、    前言
關於專利權的邊境保護措施,立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修正專利法,新增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4規定,並於同年3月24日施行,倘若專利權人對於進口之貨物,認為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得向海關申請查扣。專利法第97條之4對於查扣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遵循事項等,則由主關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行政院經濟部於103年3月24日發布「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財政部關務署則於103年4月7日發布修正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作為專利法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4規定之配套規定。然而自該次專利法修法迄今,專利權人依據該規定向海關申請查扣程序之案件數量很少,因此筆者嘗試就查扣程序規定對於專利權人在執行上之困難點進行分析。

二、    財政部關務署公布海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資料:
1. 104年度:


資料來源:海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表(104年)

2. 115年度1-2季:



資料來源:海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表(115年第2季)

3. 由上述統計資料可知,關務署對於智慧財產邊境措施之管制,其案件偵辦在進口貨物部分,著重於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貨物之執行,關於侵害專利權貨物案件則無列入統計資料中。

三、    專利權人申請海關查扣程序之規定
1. 依照專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四、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2. 依照上述規定,當專利權人發現疑似侵害專利權貨物,將從外國進口至台灣,專利權人得向海關申請查扣,除需以書面向海關釋明侵害事實及提供相當於貨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外,專利權人亦需向海關主動提供專利侵權分析報告、侵權物貨樣照片,甚至包含該批貨物將進口至台灣之進口人、報單號碼、型號、進口日期資訊等,以利海關查獲該批貨物。然而對於專利權人而言,其較難知悉疑似侵權貨物,將於何時?透過何種方式?進口至台灣,而此等資訊涉及對造營業上之內部資訊,要透過何種管道或如何合法獲得此些資訊,對於專利權人為一難題。
3. 筆者另整理專利法第97條之1至第97條之3及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中,專利權人進行查扣程序,需配合之事項如下:
(1)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7條:「申請人於海關依第5條規定書面通知查扣之翌日起12日內,應依本法第96條規定就查扣之疑似侵權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如於實施查扣前已提起訴訟者,亦應通知海關。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97條之2第2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12日。」

倘若專利權人申請查扣之貨物,所涉及之專利技術內容較複雜,恐難於前述期限內,即能完成專利侵害比對分析。此外,專利權人獲知的進口人之資訊,是否即為實際專利侵權行為人?亦有疑義,有可能發生進口人僅為人頭或下游廠商之情形,而倘若專利權人僅對該進口人提起訴訟,遏止之成效可能不如預期。

(2)    專利法第97條之3第1項:「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第97條之1第4項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
倘若專利權人依照查扣程序規定,經海關預先扣留疑似侵害專利權貨物,並進行後階段的訴訟程序,而最終法院認為該批貨物,並不構成專利權侵害或認定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有無效事由,而判決專利權人敗訴者,將導致專利權人非但無法成功主張權利,甚至需面臨額外賠償進口人所受損害之情事。專利權人對於疑似侵害專利權物品的掌握度不高的情況下,專利權人亦會考量並評估在此階段進行查扣程序,所需面臨之風險及效益。

四、    結語
103年修正專利法新增專利權的邊境保護措施,立意良善,可提供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貨物,在進入台灣市場前的預防機制,得於海關階段即可申請查扣。然而筆者由專利權人角度就法規進行如上分析,專利權人可能在資訊取得較不易,專利權人也需考量賠償進口人所受損害的風險,都可能形成專利權人,不願提出海關查扣程序的原因。筆者也曾因案件與海關人員詢問專利權邊境保護措施的執行情況,海關承辦人員回覆其僅執行多數之商標權仿品認定程序案件,及少部分著作權邊境保護措施案件,專利部分的查扣案件則無。基於上述,筆者推測專利權人申請海關查扣程序困難點的可能原因如上,提供各界參考,至於未來在法規適用上是否有變化,可再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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