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A公司具有一件壓力感測器之中國大陸發明。2020年8月5日,無效宣告請求人對系爭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包括權利要求1不具新穎性,並提交相關佐證。
中國大陸國知局審後作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實際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採用第一對比彈簧和第二對比彈簧實現校準的技術方案;而對比文件的壓力感測器中均包括兩個螺旋彈簧以及一個葉片式彈簧。現有技術並沒有揭露可省略葉片式彈簧而僅採用兩個螺旋彈簧的技術方案。因此,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具新穎性,維持專利權有效。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後撤銷決定,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點為「要素省略發明」,是指省去已知產品或方法中的某一項或多項要素後,並不喪失該要素相應功能或能夠帶來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發明。採用開放式權利要求方式情況下,由於形式上並未排除特定要素,故認定其構成要素省略發明要格外謹慎。如果所謂的被省略要素在對比文件中有其特定功能,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省略該要素後不能實現該特定功能,亦未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通常不足以認定其構成要素省略發明。
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採開放式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此方式通常不排除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包括」本身就表示並未排除未指出內容,應當解釋為還可含有權利要求中沒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此時,認定其是否構成要素省略發明,更需要結合說明書的記載,從整體技術方案結合發明目的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從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背景技術的缺陷及本專利的發明目的等全部記載來看,並無任何表明系爭專利隱含限定省略「葉片式彈簧」的內容。從整體技術方案來看,系爭專利能否實現上述發明目的,與「葉片式彈簧」並無關聯。
綜上,A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屬於要素省略發明、省略「葉片式彈簧」構成系爭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區別特徵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於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3的區別特徵認定有誤,應對是否具新穎性、創造性重新進行評述,是以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要素省略发明的判断,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8月7日。
中國大陸國知局審後作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實際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採用第一對比彈簧和第二對比彈簧實現校準的技術方案;而對比文件的壓力感測器中均包括兩個螺旋彈簧以及一個葉片式彈簧。現有技術並沒有揭露可省略葉片式彈簧而僅採用兩個螺旋彈簧的技術方案。因此,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具新穎性,維持專利權有效。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後撤銷決定,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點為「要素省略發明」,是指省去已知產品或方法中的某一項或多項要素後,並不喪失該要素相應功能或能夠帶來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發明。採用開放式權利要求方式情況下,由於形式上並未排除特定要素,故認定其構成要素省略發明要格外謹慎。如果所謂的被省略要素在對比文件中有其特定功能,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省略該要素後不能實現該特定功能,亦未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通常不足以認定其構成要素省略發明。
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採開放式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此方式通常不排除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包括」本身就表示並未排除未指出內容,應當解釋為還可含有權利要求中沒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此時,認定其是否構成要素省略發明,更需要結合說明書的記載,從整體技術方案結合發明目的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從系爭專利說明書關於背景技術的缺陷及本專利的發明目的等全部記載來看,並無任何表明系爭專利隱含限定省略「葉片式彈簧」的內容。從整體技術方案來看,系爭專利能否實現上述發明目的,與「葉片式彈簧」並無關聯。
綜上,A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屬於要素省略發明、省略「葉片式彈簧」構成系爭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區別特徵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於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3的區別特徵認定有誤,應對是否具新穎性、創造性重新進行評述,是以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要素省略发明的判断,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