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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專利是否因違反保密審查的規定而應無效時,應審查實質內容是否在中國大陸完成

2026.08.06

美國某公司(後稱專利權人)持有一件中國大陸之發明專利。2018年6月14日,廣州某公司(後稱無效宣告請求人)向中國大陸國知局對系爭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無效理由是系爭專利技術方案係廣東省某科研專案成果,專利權人未提出保密審查,擅自將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於美國申請專利;而系爭專利為專利權人以同樣的技術方案在中國大陸申請並核准的專利,應不予專利權。中國大陸國知局審後作出維持系爭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無效宣告請求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後,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須要審查的是先於中國大陸專利申請而在外國提起的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是否在中國大陸完成。因此,原則上應當以向外國提出的專利申請文本為審查基礎。在能夠確認中國大陸專利申請與外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的情況下,可用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文本作為審查基礎。
  
關於實質性內容判斷中,作為對比物件的現有技術可以是專利說明書記載的背景技術,也可以是專利權人或發明人陳述的作為發明起點的現有技術。
  
本案中,系爭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對於現有技術的描述比較籠統,而系爭專利的第一發明人在一審中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並與現有技術對比,陳述系爭專利三個發明點。對比系爭專利說明書對背景技術的描述,發明人陳述發明點時所依據的現有技術與系爭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更為接近,故可以發明人陳述的發明點作為主要依據確定系爭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技術方案實質性內容完成地的認定,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審查技術方案的形成過程、發明人完成技術方案實質性內容時的所在地等,結合所屬領域的技術研發規律,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從涉案技術方案的形成過程與發明人溝通郵件記錄的技術內容,可推出已形成系爭專利的技術構思,完成包含前述系爭專利三個發明點在內的相關技術方案。其次,從發明人完成技術方案實質性內容的所在地來看,根據三位發明人的護照資訊,結合前述涉案技術方案的形成過程,可認定涉案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並非在中國大陸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廣東省某科研專案記載的專案背景、專案進度等情況,認定系爭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早一步完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是在中國大陸完成。是以,專利權人的專利申請行為未違反保密審查規定,維持一審法院原判。

資料來源:违反保密审查义务的判断,中國人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7月17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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