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用於同步整流管的控制裝置和方法」的發明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B公司製造的電源管理晶片(下稱被訴侵權品)侵害涉案專利權,起訴請求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1,000萬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電路模組與權利要求1中的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構成等同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遂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計120萬人民幣。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爭議的脈衝信號生成特徵的理解,應將其認定為:脈衝信號係由第一比較信號觸發,由轉換速率閾值調節信號調節,由脈衝電路對上述兩個信號進行處理生成並在輸出端輸出。
關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或與其等同的特徵,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以等同方式落入涉及邏輯電路的電學領域專利權保護範圍,應當重點關注實現的具體手段是否相同,該特徵在各自整體技術方案中所承擔的具體功能是否相同,以及實現具體功能時帶來的直接技術效果是否相同。
第一,從訊號的生成邏輯看,兩者的技術手段不相同。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脈衝信號是由第一比較信號觸發,由轉換速率閾值信號調節寬度,由脈衝電路生成的信號。第二,從訊號的功能和效果看,兩者在技術方案中的作用亦不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反或閘的輸出信號nodly輸出時已完成開關電壓轉換速率的判斷,是反或閘運算後的結果,其直接輸出邏輯判斷結果。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脈衝信號僅是參與下一步邏輯運算的基礎,是最終生成導通控制信號的兩個信號之一。綜前所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nodly信號相關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脈衝信號生成特徵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同,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表明在導通控制電路中採用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是該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因此,二者既不構成相同特徵亦不構成等同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脈衝信號生成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審後認為,一審判決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理解和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的認定有誤,撤銷一審判決。
資料來源:涉逻辑电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及等同侵权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7月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905.html>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電路模組與權利要求1中的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構成等同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遂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計120萬人民幣。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爭議的脈衝信號生成特徵的理解,應將其認定為:脈衝信號係由第一比較信號觸發,由轉換速率閾值調節信號調節,由脈衝電路對上述兩個信號進行處理生成並在輸出端輸出。
關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或與其等同的特徵,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以等同方式落入涉及邏輯電路的電學領域專利權保護範圍,應當重點關注實現的具體手段是否相同,該特徵在各自整體技術方案中所承擔的具體功能是否相同,以及實現具體功能時帶來的直接技術效果是否相同。
第一,從訊號的生成邏輯看,兩者的技術手段不相同。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脈衝信號是由第一比較信號觸發,由轉換速率閾值信號調節寬度,由脈衝電路生成的信號。第二,從訊號的功能和效果看,兩者在技術方案中的作用亦不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反或閘的輸出信號nodly輸出時已完成開關電壓轉換速率的判斷,是反或閘運算後的結果,其直接輸出邏輯判斷結果。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脈衝信號僅是參與下一步邏輯運算的基礎,是最終生成導通控制信號的兩個信號之一。綜前所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nodly信號相關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脈衝信號生成特徵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同,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表明在導通控制電路中採用脈衝信號生成特徵是該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因此,二者既不構成相同特徵亦不構成等同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脈衝信號生成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審後認為,一審判決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理解和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的認定有誤,撤銷一審判決。
資料來源:涉逻辑电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及等同侵权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7月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