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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知局發布第85號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2026.08.06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已於2026年7月16日經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擬定於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摘錄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內容。

適用優先審查案件態樣:
1.    處於實質審查階段且未作出首次處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首次處理是指審查員已開始審查並發出通知書。
2.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3.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簡稱復審案件)。
4.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簡稱無效宣告案件)。

需注意的是,PPH或與其他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協定展開優先審查不適用本辦法。

具重要創新價值及轉化運用前景的專利申請、復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可請求優先審查:
1.    涉及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2.    涉及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3.    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4.    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大陸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大陸專利申請。
5.    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情形。

專利申請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1.    專利申請為分案申請,其原申請已被准予加快審查。;
2.    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    專利申請、復審案件或無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審查程序內已被予以優先審查或其他形式的加快審查。
4.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證據表明其明顯不具備核准前景。

提出請求須知
請求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全體復審請求人或者全體專利權人同意。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不額外收取費用。中國大陸國知局受理優先審查請求後,允許優先審查請求人進行修改,經審核作出是否予以優先審查的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審查期限
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應當自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發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內完成處理,存在疑難複雜情況的除外。
1.    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作出首次處理,並在一年內結案。
2.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3.    復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4.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

答覆期限
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儘快作出答覆或者補正。申請人答覆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一個月,申請人答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十五日。

資料來源: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局令第85號),中國大陸國知局,2026年7月30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74_20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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