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一件專利名稱為「道路交通信號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如圖1顯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被B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為系爭外觀設計專利相對於如下圖顯示的證據1和證據5(經公證的朋友圈圖片)的組合,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無效宣告決定認為,無法確定證據5的三張圖片是針對同一款產品,且三張圖片並未清楚、完整地顯示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不能作為組合對比的基礎,故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證據5可用於組合對比,故撤銷無效宣告認定系爭設計專利有效決定。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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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下:
第一:對於需要授權訪問的朋友圈等網路空間發佈的內容是否構成已知設計,應綜合考慮朋友圈資訊發佈機制、發佈者的具體情況、資訊的具體內容、該發佈者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如無效宣告請求人舉證證明該朋友圈以商業用途為主,可初步推定該朋友圈的內容處於非特定公眾能夠獲得的狀態,但專利權人有證據證明該朋友圈的內容未公開或對公開的特定人約定有保密義務的除外。根據本案在案證據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證據5中的朋友圈所涉圖片已在系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公開。
第二:關於一份現有設計證據中公開的多張圖片是否針對同一產品,應當根據證據反映的全部資訊,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進行綜合判斷。如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的資訊能相互印證,而有能力提供反證的當事人卻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多張圖片係針對同一產品。本案中,證據5的三張圖片均在「SolidWorks軟體」中,軟體左側的導航視窗頂部均顯示相同的名稱「300-xinhaodeng-2016」,三張圖片在導航視窗中的位置相同。結合「SolidWorks軟體」的功能及性質,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能夠認定證據5中的三張圖片涉及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三:判斷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是否具明顯區別時,並不必然要求用於組合的設計特徵所對應的產品整體設計已被完整公開。如果一般消費者基於已公開的內容能夠確定用於組合的具體設計特徵所對應的產品及該設計特徵在整體設計中的相對位置關係,則該設計特徵可用於組合對比。本案中,雖證據5未完整公開所涉信號燈的整體外觀設計,但從證據5所涉三張圖片可看出所涉產品係交通信號燈;證據5所涉朋友圈發佈的若干關於交通信號燈的內容亦可佐證三張圖片所涉產品係交通信號燈。根據三張圖片記載內容,一般消費者能夠知悉證據5中用於組合的週邊裝飾邊在信號燈整體中的位置。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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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未完整公开产品整体设计的现有设计特征可以用于组合对比的条件,中國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7月3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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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下:
第一:對於需要授權訪問的朋友圈等網路空間發佈的內容是否構成已知設計,應綜合考慮朋友圈資訊發佈機制、發佈者的具體情況、資訊的具體內容、該發佈者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如無效宣告請求人舉證證明該朋友圈以商業用途為主,可初步推定該朋友圈的內容處於非特定公眾能夠獲得的狀態,但專利權人有證據證明該朋友圈的內容未公開或對公開的特定人約定有保密義務的除外。根據本案在案證據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證據5中的朋友圈所涉圖片已在系爭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公開。
第二:關於一份現有設計證據中公開的多張圖片是否針對同一產品,應當根據證據反映的全部資訊,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進行綜合判斷。如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的資訊能相互印證,而有能力提供反證的當事人卻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多張圖片係針對同一產品。本案中,證據5的三張圖片均在「SolidWorks軟體」中,軟體左側的導航視窗頂部均顯示相同的名稱「300-xinhaodeng-2016」,三張圖片在導航視窗中的位置相同。結合「SolidWorks軟體」的功能及性質,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能夠認定證據5中的三張圖片涉及同一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三:判斷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是否具明顯區別時,並不必然要求用於組合的設計特徵所對應的產品整體設計已被完整公開。如果一般消費者基於已公開的內容能夠確定用於組合的具體設計特徵所對應的產品及該設計特徵在整體設計中的相對位置關係,則該設計特徵可用於組合對比。本案中,雖證據5未完整公開所涉信號燈的整體外觀設計,但從證據5所涉三張圖片可看出所涉產品係交通信號燈;證據5所涉朋友圈發佈的若干關於交通信號燈的內容亦可佐證三張圖片所涉產品係交通信號燈。根據三張圖片記載內容,一般消費者能夠知悉證據5中用於組合的週邊裝飾邊在信號燈整體中的位置。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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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未完整公开产品整体设计的现有设计特征可以用于组合对比的条件,中國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7月3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