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普通法院 (the 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 確認歐盟智慧財產局 (EUIPO) 日前作出Crocs經典洞洞鞋 (clog) 的歐盟設計專利無效的判決。
本件訴訟起源於西班牙公司Gor Factory向EUIPO提出Crocs洞洞鞋無效請求 (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申請。系爭設計於2004年11月註冊,Gor Factory主張,Crocs在2004年提出設計註冊之前,網路上就已公開由Holeys所銷售、名為「Holey Soles」的類似鞋款設計,因此Crocs的設計缺乏「獨特性 (individual character)」。
2024年,EUIPO的撤銷部門 (Cancellation Division) 認為被挑戰之設計確實不具獨特性,Crocs後上訴至上訴委員會 (Board of Appeal)。然歐盟上訴委員會審後認為,受爭議的設計缺乏獨特特徵,因為與先前揭露的設計相比,系爭設計對於具相當認知的使用者 (informed user) 留下的整體印象相同,兩者間差異並不足以抗衡其相似之處。Crocs就此結果再上訴至歐盟普通法院主張如下:
本件訴訟起源於西班牙公司Gor Factory向EUIPO提出Crocs洞洞鞋無效請求 (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申請。系爭設計於2004年11月註冊,Gor Factory主張,Crocs在2004年提出設計註冊之前,網路上就已公開由Holeys所銷售、名為「Holey Soles」的類似鞋款設計,因此Crocs的設計缺乏「獨特性 (individual character)」。
2024年,EUIPO的撤銷部門 (Cancellation Division) 認為被挑戰之設計確實不具獨特性,Crocs後上訴至上訴委員會 (Board of Appeal)。然歐盟上訴委員會審後認為,受爭議的設計缺乏獨特特徵,因為與先前揭露的設計相比,系爭設計對於具相當認知的使用者 (informed user) 留下的整體印象相同,兩者間差異並不足以抗衡其相似之處。Crocs就此結果再上訴至歐盟普通法院主張如下:
- 創作者的「創作自由度」並不高。
- 先前技藝並未將「具備獨特性的後跟鞋帶」這一特徵納入考量,而該鞋帶實際上大幅提升Crocs鞋款的獨特性。
歐盟普通法院審理時不認同Crocs觀點,並給出下列反對理由,最終駁回其上訴:
設計自由度高:自由度相當高,因為唯一的技術限制只有符合腳的人體工學,以及須結合鞋底與穩固的鞋面。因此,木屐鞋款的設計師可自由選擇材質、顏色、圖樣、裝飾元素,也能自由決定鞋孔與鏤空設計的有無、數量、大小、形狀和位置。
整體印象一致:歐盟普通法院認同上訴委員會判斷較早公開的與Crocs鞋款高度相似,傳達相同的整體印象。
若Crocs對此判決不服,仍可向歐盟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 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EU General Court finds holes in Crocs design right, Novagraaf, June 9, 2026.
<https://www.novagraaf.com/en/insights/eu-general-court-finds-holes-in-crocs-design-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