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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形式從屬但實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判斷

2026.07.09

A公司持有一件用於可脫離地連接兩個部件的閉鎖設備之發明專利(下稱涉案專利)。於2021年9月,A公司對兩家公司提出涉案專利訴訟。惟涉案專利遭到提起無效宣告之請求,於2022年,中國大陸國知局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9無效,權利要求1-6、10-16維持有效。
  
該審查決定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是透過阻擋元件從基本位置中運動出來再回到基本位置中的方式來使得第一、第二閉鎖部件彼此安置;而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8C(請見下圖)涉及的第十個實施例在第一、第二閉鎖部件彼此安置的過程中,並不需要阻擋元件從其基本位置中運動出來再回到其基本位置,其記載與權利要求7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具體的限定不一致;權利要求8與其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1存在矛盾。
  
因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9遭到宣告無效,各方當事人在涉案專利民事訴訟中就權利要求1、7-9(已被宣告無效)的理解存在爭議。一審法院審理涉案專利說明書第十個實施例中的阻擋元件不能與其他實施例一起被概括進權利要求1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阻擋元件」及相應的技術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駁回A公司的訴訟。A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不應包括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7-9對應的第十個實施例。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1.已經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7-9雖然在形式上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但二者實質上為兩個相對獨立的不同技術方案。
2.涉案專利說明書第十個實施例採用的技術方案不應納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金屬片並非權利要求1限定的「阻擋元件」,不應將其再次納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特別是在權利要求7-9已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僅與該權利要求對應的實施例亦不應再予以保護。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8C


  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8D


資料來源:形式从属但实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6月17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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