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一件「一種預防並輔助治療肺氣腫病的中藥枕芯」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此系爭專利申請案涉及將多種中藥乾品細粉依據特定的重量百分比混合成為中藥枕芯之技術。中國大陸國知局審查後,引用一件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作為對比文件1,認為系爭權利要求1不具進步性駁回。A公司不服提出復審,中國大陸國知局再引用一件出版書籍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認定就系爭申請案的治療原則,該技術技術人員透過常規選擇便可取得所請組分的藥物組合物,並根據治療效果,透過有限的實驗就可篩選確定各組分的重量份範圍,因此,在引用文件內容的基礎上,結合該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得到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該領域技術人員乃顯而易見的,故權利要求1不具進步性。據此,中國大陸國知局維持駁回系爭申請案的復審決定。
A公司在復審決定作出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後作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比文件1使用的藥物組合物與重量份與系爭專利申請案完全不同。雖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未詳細記載發明的配方原則、配方結構等內容,但該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系爭專利申請案使用的中藥原料可確定其治療原則,故系爭專利申請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藥物組合物與重量份不同,但同樣用於治療肺氣腫的藥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藥組合物涉及藥物配方和組方結構,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中藥組合物的成分及其重量份的技術啟示,不能簡單地根據現有技術中單方的功效進行判斷,而是通常需要綜合考慮現有技術中的藥味加減資訊,藥味功效、用量用法和藥理作用,以及發明所述疾病的病因、治療方式、常見病程變化和兼證等資訊。
如上所述,雖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未詳細記載發明的配方原則、配方結構等內容,但該領域技術人員能確定系爭專利申請案符合肺氣腫的治療原則,而對比文件使用的藥物組合物的成分與重量份與系爭專利申請案申請完全不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審。
資料來源: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6月4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04.html>
A公司在復審決定作出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後作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比文件1使用的藥物組合物與重量份與系爭專利申請案完全不同。雖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未詳細記載發明的配方原則、配方結構等內容,但該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系爭專利申請案使用的中藥原料可確定其治療原則,故系爭專利申請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藥物組合物與重量份不同,但同樣用於治療肺氣腫的藥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藥組合物涉及藥物配方和組方結構,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中藥組合物的成分及其重量份的技術啟示,不能簡單地根據現有技術中單方的功效進行判斷,而是通常需要綜合考慮現有技術中的藥味加減資訊,藥味功效、用量用法和藥理作用,以及發明所述疾病的病因、治療方式、常見病程變化和兼證等資訊。
如上所述,雖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未詳細記載發明的配方原則、配方結構等內容,但該領域技術人員能確定系爭專利申請案符合肺氣腫的治療原則,而對比文件使用的藥物組合物的成分與重量份與系爭專利申請案申請完全不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審。
資料來源: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6月4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