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一件專利名稱為「板件伸縮連接結構及電梯伸縮轎廂」的實用新型專利(後稱系爭專利)。系爭專利權利要求3要求保護一種電梯伸縮轎廂,並具體限定立方體形轎廂的結構、頂蓋元件和底蓋元件及側壁元件間均設有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板件伸縮連接結構。
B公司於2021年對系爭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專利權利要求1-4無效,並提交如下主要證據:
證據3: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公開一種電梯轎架系統用的轎架樑體,特別是一種組裝式長度調節型電梯樑體,適用於各種電梯的轎架結構。目的是提供一種長度調節型電梯樑體,調節靈活,拆裝方便,在提高其使用性能的同時,有效地克服現有固定式樑體存在的不通用、易積壓的缺陷。
證據4: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公開一種電梯轎廂,由轎廂框體和轎頂形成一穩固的轎廂架,開門機裝置、電氣設備及轎壁各自獨立固定在轎廂架上,在轎內可方便對轎壁進行拆裝。中國大陸國知局後宣告權利要求1至3均不具進步性,權利要求4-15有效的決定。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於2022年作成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A公司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確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改進現有技術,要確認的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基於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是否產生動機而優化,而不是在知曉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後,再去考慮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改進的可能性,否則將落入後見之明的判斷。系爭專利權利要求3請求保護一種電梯伸縮轎廂,透過在轎廂頂蓋元件、底蓋元件和側壁元件上設置板件伸縮連接結構,實現對轎廂尺寸的放大或縮小,從而實現一梯多用的技術效果。根據證據4公開的內容,其發明目的是要儘量避免對電梯轎廂進行整體拆卸。該技術領域人員公知,電梯的尺寸是嚴格與井道尺寸相匹配的,當證據4不存在將電梯進行整體拆卸的情況下,它的轎廂尺寸顯然僅與原井道匹配即可,不存在對其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的必要。證據3給出的是對電梯樑體進行調整的可伸縮結構,以解決電梯樑體不能通用化的技術問題,並未給出對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的技術教示。綜上,該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對證據4中的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現有技術亦未給出對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的技術教示。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遂撤銷一審判決與無效宣告決定,而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審本件無效宣告請求。
資料來源: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关性对改进动机认定的影响,中國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5月2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783.html>
B公司於2021年對系爭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專利權利要求1-4無效,並提交如下主要證據:
證據3: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公開一種電梯轎架系統用的轎架樑體,特別是一種組裝式長度調節型電梯樑體,適用於各種電梯的轎架結構。目的是提供一種長度調節型電梯樑體,調節靈活,拆裝方便,在提高其使用性能的同時,有效地克服現有固定式樑體存在的不通用、易積壓的缺陷。
證據4:一件實用新型專利,公開一種電梯轎廂,由轎廂框體和轎頂形成一穩固的轎廂架,開門機裝置、電氣設備及轎壁各自獨立固定在轎廂架上,在轎內可方便對轎壁進行拆裝。中國大陸國知局後宣告權利要求1至3均不具進步性,權利要求4-15有效的決定。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於2022年作成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A公司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確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改進現有技術,要確認的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基於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是否產生動機而優化,而不是在知曉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後,再去考慮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改進的可能性,否則將落入後見之明的判斷。系爭專利權利要求3請求保護一種電梯伸縮轎廂,透過在轎廂頂蓋元件、底蓋元件和側壁元件上設置板件伸縮連接結構,實現對轎廂尺寸的放大或縮小,從而實現一梯多用的技術效果。根據證據4公開的內容,其發明目的是要儘量避免對電梯轎廂進行整體拆卸。該技術領域人員公知,電梯的尺寸是嚴格與井道尺寸相匹配的,當證據4不存在將電梯進行整體拆卸的情況下,它的轎廂尺寸顯然僅與原井道匹配即可,不存在對其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的必要。證據3給出的是對電梯樑體進行調整的可伸縮結構,以解決電梯樑體不能通用化的技術問題,並未給出對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的技術教示。綜上,該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對證據4中的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現有技術亦未給出對電梯轎廂尺寸大小進行調整的技術教示。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遂撤銷一審判決與無效宣告決定,而命中國大陸國知局重審本件無效宣告請求。
資料來源: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关性对改进动机认定的影响,中國最高人民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5月29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