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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法院審理無效宣告訴訟時會考慮依據EPC規定更正後的權利範圍

2026.06.11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第138(3) 條,在涉及歐洲專利有效性的訴訟中,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更正來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且應以更正後的權利範圍作為審理基礎。然而,根據土耳其《工業財產法》 (Turkish Industrial Property Code),原則上,專利有效性應以核准時的權利範圍為準。有一件在土耳其生效的歐洲專利面臨無效宣告訴訟,並且在土耳其專利局提交了更正後的權利範圍,基於上述兩者規定,土耳其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會予以考慮?

系爭專利在無效宣告訴訟當中的專家初步報告指出,若以系爭專利核准時的版本進行審查,將面臨極高的撤銷風險。在訴訟過程中,專利權人比照歐洲專利局的程序,向土耳其專利局提交更正,隨後向法院呈報更正後的權利範圍。

土耳其專利局受理更正後,智慧財產權法院要求重做專家評估報告,最後專家認為限縮後的權利範圍不構成無效理由。智慧財產權法院被要求依照EPC第138(3)條的規定,以更正後的權利範圍進行審查。而原告則主張,無效宣告應以「提起訴訟時」的權利範圍為準,允許更正是破壞程序確定性。

智慧財產權法院與地區上訴法院皆依據更正後的權利範圍進行評估,最終駁回無效宣告。此決定顯示土耳其法院會考慮依據EPC第138(3)條提交的權利範圍更正,並且反映EPC務實的融入土耳其法律體系。

資料來源:Article 138(3) of the EPC: How Turkish Courts Treat Amended Patent Claims, GÜN + PARTNERS, May 08, 2026.
<https://gun.av.tr/insights/updates/article-138-3-of-the-epc-how-turkish-courts-treat-amended-patent-claims?utm_source=MonthlyNewsletter&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May%202026&utm_id=bf987b98-61c0-4cb0-850d-afa1a78e470e#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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