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行政理事會於2026年3月19日通過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施行細則修法,本次修改範圍涵蓋施行細則第2、22、114、125、129、134、152及157條,並且刪除第126、127及128條。重點摘要如下:
文件提交方式(施行細則第2條):
歐洲專利局的訴訟程序應以電子方式提交。若以郵寄方式提交,除官方另外指示,否則須在收到官方通知函之日起兩個月內以電子方式重新送件。未於期限內重新送件者將不予受理,其後續補正的文件亦將視為未收達。惟上訴委員會 (Board of Appeal) 或是擴大上訴委員會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的口審階段仍允許親送文件。
第三方意見(施行細則第114條):
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意見應以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的電子方式提交,並說明理由,未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意見將不受理,也不會記錄在申請檔案中。此類第三方意見均應送達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送達程序及其他修正
刪除施行細則第126、127及128條與文件送達程序相關規定,並修正第125和129條當中與電子化有關的作業程序。
修改後的施行細則第2、22、114、125、129、134及157條將於2027年4月1日生效,同日施行細則第126、127及128條將正式廢除。
資料來源: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19 March 2026 amending Rules 2, 22, 114, 125, 129, 134, 152 and 157 and deleting Rules 126, 127 and 128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CA/D 2/26), EPO, April 30, 2026.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6/04/a27>
文件提交方式(施行細則第2條):
歐洲專利局的訴訟程序應以電子方式提交。若以郵寄方式提交,除官方另外指示,否則須在收到官方通知函之日起兩個月內以電子方式重新送件。未於期限內重新送件者將不予受理,其後續補正的文件亦將視為未收達。惟上訴委員會 (Board of Appeal) 或是擴大上訴委員會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的口審階段仍允許親送文件。
第三方意見(施行細則第114條):
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意見應以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的電子方式提交,並說明理由,未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意見將不受理,也不會記錄在申請檔案中。此類第三方意見均應送達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送達程序及其他修正
刪除施行細則第126、127及128條與文件送達程序相關規定,並修正第125和129條當中與電子化有關的作業程序。
修改後的施行細則第2、22、114、125、129、134及157條將於2027年4月1日生效,同日施行細則第126、127及128條將正式廢除。
資料來源: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19 March 2026 amending Rules 2, 22, 114, 125, 129, 134, 152 and 157 and deleting Rules 126, 127 and 128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CA/D 2/26), EPO, April 30, 2026.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6/04/a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