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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闡釋涉及微生物基因工程領域專利之充分揭露

2026.04.30

本案系爭專利權人為A公司、系爭專利名稱為「鞘氨醇單胞菌工程菌及其構建方法和應用」。後系爭專利遭提出無效宣告,中國大陸國知局產作出系爭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下稱被訴決定)。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不充分,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一審法院審後駁回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訴訟請求。無效宣告請求人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僅依據說明書記載的方法,不能確保穩定地獲得存活的鞘氨醇單胞菌工程菌株MH-10;基因工程菌在遺傳上存在不穩定性,容易出現重組質粒的丟失、重排和修飾現象,系爭專利無法確定地獲得菌株MH-10,且也無法確認發酵產物為三贊膠。說明書在構建MH-10工程菌株和確認發酵產物為三贊膠方面公開不充分,無法使該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並獲得預期的產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系爭專利明確載明關鍵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指定宿主菌株的寄存編號,且說明書詳細描述引物的序列資訊、菌株及質粒資訊。實施例中詳細記載質粒的構建、接合轉移等操作,重組的質粒框架圖清晰,且公開培養基配方,包括無機鹽濃度及培養參數如溫度、pH值等。該領域技術人員基於說明書公開「目的基因篩選-載體構建-宿主轉化-培養驗證」的方法,結合系爭專利記載的基因序列、操作步驟及培養條件,運用常規技術手段,可穩定且重複地構建工程菌株MH-10,系爭專利技術可再現。綜上,在微生物基因工程領域,對透過基因表達手段獲得的工程菌株,若其合成產物與現有已知菌株或工藝具有明確的關聯性,能夠證明技術可實施,且該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能確認重複製備得到該微生物,並能預期實現的技術效果,可認定說明書已達到充分揭露要求,故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認定系爭專利有效。

資料來源:微生物基因工程专利公开充分的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4月1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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