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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應避免僅憑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簡單推定專利屬顯而易見

2026.04.16

本件系爭專利經不同人分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於2025年2月5日作出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以所有權利要求不具進步性為由宣告系爭專利權全部無效。專利權人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專利權人仍不服,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時另查明,除被訴決定外,自2015年至本件判決作出之日,中國大陸國知局先後就系爭專利被提出的10件無效宣告請求作出9份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均維持系爭專利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判斷進步性時,即使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已知技術源於相同的自然規律或科學原理,二者的具體實現方式仍可能存在實質性差異。在判斷進步性時,應避免僅憑「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簡單推定專利技術方案屬於顯而易見,而應注重審查和判斷系爭專利與最接近的已知技術在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及實現的技術效果等方面的區別和聯繫。即使二者基於同一原理,但為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採用不同的具體技術手段,並取得不同的技術效果,在沒有證據證明或充分說明區別技術特徵是該領域中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公知常識,亦未被現有技術公開可用於解決該技術問題時,不應輕易以「容易想到」等為由,否定專利技術的進步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爭專利與證據的區別並非僅為相對位置的簡單調整,而是在磁懸浮的實現方式、具體技術手段及達到的技術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於二審判決中特別指出,針對同一專利被反覆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情形,審查過程中更需審慎確認在先決定的相關認定。針對每一次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程序均為獨立的法律程序,且後續程序所依據的證據與理由須與在先程序不相同且非實質相同,每案中應依據該案證據與理由獨立作出判斷,不受在先決定的當然約束。

當後續審查面對相同或相似的技術問題與法律爭議時,若作出與在先決定存在實質性差異的認定,應當更加審慎,全面謹慎評估偏離既有裁量標準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本案多份在先決定中的對比文件已公開涉及系爭專利基本原理,但最終都因發明構思或具體技術方案等不同,在先決定認定系爭專利相對於對比文件具進步性。本案被訴決定在沒有相關公知常識性證據支持,也未進行充分說明,且與既往審查標準不盡一致的情況下,認定屬於系爭專利核心發明構思的區別技術特徵「容易想到」,難以令人信服。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決定並判令重作決定。

資料來源:不宜仅凭原理相同即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 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时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2026年3月27日。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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