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39條,向歐洲專利局提交的文件中若有文字誤繕等,均可請求修正。然若請求涉及申請人的身分或增加申請人,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標準通常極為嚴格。進一步來說,在提交請求之前須確定申請人的變更涉及的是「錯誤」還是「所有權變更」。以下乃有關申請人請求更正可適用之EPC 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第139條(錯誤修正):用於所提交的文件未能反映申請人的「真實意圖」時。例如:代理人將申請人A公司誤繕為B公司。
第22條(轉讓登記):用於申請時命名的申請人是正確的,但隨後權利已轉讓給他人,且發生所有權變更。
須注意的是,細則第139條具有追溯力(「正確的」申請人被視為自始就在申請文件中),而細則第22條僅自轉讓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139條的法律標準
根據EPC施行細則第139條,提交給歐洲專利局的任何文件中的語言錯誤、轉錄錯誤和疏失,均可依請求予以修正,包括申請人名稱錯誤。根據細則第139條更正申請人名稱須負舉證責任,且提供確實存在錯誤的證據,包括證明在申請日前即有意以正確當事方名義提交申請的文件證據。此外,須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提出更正請求,不得有不當延遲。
再者,如果申請案已經公開,若根據細則第 139 條進行更正會對依賴公開的登記簿的第三方產生不公平的影響,該更正請求可能會被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歐洲專利局可能會在《歐洲專利公報》(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公告,以提醒公眾申請人名稱已溯及既往地變更。
資料來源:Correcting Applicant Designations at the EPO, Venner Shieply. March 4, 2026.
<https://www.vennershipley.com/insights-events/correcting-applicant-designations-at-the-epo/>
第139條(錯誤修正):用於所提交的文件未能反映申請人的「真實意圖」時。例如:代理人將申請人A公司誤繕為B公司。
第22條(轉讓登記):用於申請時命名的申請人是正確的,但隨後權利已轉讓給他人,且發生所有權變更。
須注意的是,細則第139條具有追溯力(「正確的」申請人被視為自始就在申請文件中),而細則第22條僅自轉讓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139條的法律標準
根據EPC施行細則第139條,提交給歐洲專利局的任何文件中的語言錯誤、轉錄錯誤和疏失,均可依請求予以修正,包括申請人名稱錯誤。根據細則第139條更正申請人名稱須負舉證責任,且提供確實存在錯誤的證據,包括證明在申請日前即有意以正確當事方名義提交申請的文件證據。此外,須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提出更正請求,不得有不當延遲。
再者,如果申請案已經公開,若根據細則第 139 條進行更正會對依賴公開的登記簿的第三方產生不公平的影響,該更正請求可能會被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歐洲專利局可能會在《歐洲專利公報》(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公告,以提醒公眾申請人名稱已溯及既往地變更。
資料來源:Correcting Applicant Designations at the EPO, Venner Shieply. March 4, 2026.
<https://www.vennershipley.com/insights-events/correcting-applicant-designations-at-the-e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