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日前提出簡化智慧財產權法之立法修正,澳洲政府將在考慮各界意見後,決定最終的立法修訂方向。以下摘錄相關修正內容。
擴大專利專屬被授權人的定義:現專利法對「專屬被授權人」的定義非常嚴格,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全部」的權利(包含製造、使用、銷售等所有權限)。如授權範圍受到任何限制,該專屬被授權人在法律上就不被視為「專屬」,因此無法獨立提起侵權訴訟。修正後擬改為針對「部分專屬被授權人」可於專利權人不願提起訴訟時,也能提出訴訟。
廢除專利須於12個月內審結之制度:廢除現行的專利須在12個月內審結之制度;擬修改為申請人須針對「每一次」審查報告,於指定期限(如2個月)內回覆,並限制發出核駁通知前的答辯次數。
廢除專利須於12個月內審結之制度:廢除現行的專利僅有一個12個月的審結期限之制度,擬修改為每一次審查意見都有對應的回覆期限,並限制發出核駁審定前的答辯次數。
廢除設計案提交翻譯證明要求:現行規定非英文文件須檢附翻譯證明,擬修改移除此項強制要求,僅在對譯文準確性有合理懷疑時,才要求提供證明。
開放專利、植物育種權 (PBR) 及設計案件使用虛擬標示:現未明文承認 QR Code 或網址為有效標示,擬改為允許透過網路連結進行「虛擬標示」,以便於權利者在權利狀態變更(如專利到期)時,不需更改實體產品標籤即可完成告知義務。
引入植物育種權年費的寬限期:PBR 目前只要錯過繳費日權利即失效,現擬改為引入6 個月的寬限期,權利人在寬限期內補繳應繳年費與每月100澳幣的滯納金,即可恢復權利。
移除澳洲品種植物育種權強制寄存樣本要求:現行要求澳洲本土品種須寄存樣本,擬將為將此強制性要修求改為「自願性質」。
資料來源:Public consultation to strealine and simplify Australia’s IP legislation, IP Austarlia. April 2026.
<https://consultation.ipaustralia.gov.au/policy/streamline-simplify-ip-regulation/user_uploads/ip-australia---ssr-consultation-paper.pdf>
擴大專利專屬被授權人的定義:現專利法對「專屬被授權人」的定義非常嚴格,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全部」的權利(包含製造、使用、銷售等所有權限)。如授權範圍受到任何限制,該專屬被授權人在法律上就不被視為「專屬」,因此無法獨立提起侵權訴訟。修正後擬改為針對「部分專屬被授權人」可於專利權人不願提起訴訟時,也能提出訴訟。
廢除專利須於12個月內審結之制度:廢除現行的專利須在12個月內審結之制度;擬修改為申請人須針對「每一次」審查報告,於指定期限(如2個月)內回覆,並限制發出核駁通知前的答辯次數。
廢除專利須於12個月內審結之制度:廢除現行的專利僅有一個12個月的審結期限之制度,擬修改為每一次審查意見都有對應的回覆期限,並限制發出核駁審定前的答辯次數。
廢除設計案提交翻譯證明要求:現行規定非英文文件須檢附翻譯證明,擬修改移除此項強制要求,僅在對譯文準確性有合理懷疑時,才要求提供證明。
開放專利、植物育種權 (PBR) 及設計案件使用虛擬標示:現未明文承認 QR Code 或網址為有效標示,擬改為允許透過網路連結進行「虛擬標示」,以便於權利者在權利狀態變更(如專利到期)時,不需更改實體產品標籤即可完成告知義務。
引入植物育種權年費的寬限期:PBR 目前只要錯過繳費日權利即失效,現擬改為引入6 個月的寬限期,權利人在寬限期內補繳應繳年費與每月100澳幣的滯納金,即可恢復權利。
移除澳洲品種植物育種權強制寄存樣本要求:現行要求澳洲本土品種須寄存樣本,擬將為將此強制性要修求改為「自願性質」。
資料來源:Public consultation to strealine and simplify Australia’s IP legislation, IP Austarlia. April 2026.
<https://consultation.ipaustralia.gov.au/policy/streamline-simplify-ip-regulation/user_uploads/ip-australia---ssr-consultation-paper.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