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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修改專利審查指南之決定對「一案兩請」之影響

2026.04.02

一、前言
「一案兩請」係指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以期可以迅速獲得新型專利權之保護,最終又能獲得較穩固之發明專利權的特殊制度。台灣及中國大陸均有此一制度,而在中國大陸又稱為「同日雙申」。2025年11月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局令第84號),其涉及了多項內容的修改,而其中便包含「一案兩請」的規定修改,此一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已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文便在此介紹中國大陸「一案兩請」規定之修改以及對實務造成之影響。

二、中國大陸「一案兩請」於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之規定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九條規定: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

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由前述內容可知,同一申請人同日申請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並分別提出聲明,若發明專利審查後沒有其他駁回理由,會通知申請人聲明放棄已核准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若申請人提出前述聲明,則將授予發明專利權並於發明專利核准公告時同時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放棄,且實用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核准公告之日起終止。如此一來便可達到同一創作內容既可迅速獲得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而最終又可獲得較為穩固的發明專利權之目的。

然而,除了上述規定外,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記載了其餘規定,而該等規定便是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之處。

三、中國大陸「一案兩請」於專利審查指南之規定及修改
從前述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看,一案兩請最終僅會留下一個專利權,例如發明專利本身有駁回理由而沒有核准或申請人不同意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最終僅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或是申請人同意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而最終僅留下發明專利權,不論是前述任一情形,最終僅會留下一個專利權。

然而,根據修改前的專利審查指南,申請人可能同時保有兩個專利權。修改前的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並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作出說明的,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複授權」以及「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換句話說,修改前的專利審查指南允許將發明專利申請修改成沒有任何權利要求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任一權利要求相同,如此一來發明專利申請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便不再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因此便無需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而可同時保留發明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修改前的專利審查指南是讓申請人有選擇的餘地,選擇是要調整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還是要直接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要特別說明的是,台灣現行的一案兩請的規定,同樣是允許申請人透過調整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而保留發明及新型兩個專利權。

然而,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後,刪除了申請人可以透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而保留兩個專利權的規定,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决定」,即不論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是否仍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相同,申請人都需要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才能獲得發明專利權,因此中國大陸的一案兩請最終必然僅會留下一個專利權,而這便是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對於一案兩請最大的改變。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此一規定修改的理由是,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工作從追求數量逐漸改為追求品質,且根據統計,中國大陸一案兩請的申請量逐年下滑,且發明專利審查的速度逐漸提升,並且也可透過各種加速審查的管道來加快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因此申請人對於一案兩請的需求已不如以往的強烈。並且,從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角度來看,原本便是必然要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才能獲得發明專利權,因此本次專利審查指南對於一案兩請的修改,不論是從實務層面或法規層面來看,都有其理由。

四、對於實務上造成的影響
規定的修改已如前述,接著看到實務上究竟會造成什麼影響。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本身有駁回理由而無法核准,例如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員有檢索到先前技術,因此以創造性來核駁,而申請人多次陳述意見或修改都無法克服核駁理由,因為無法獲准發明專利權,此種情形下不用討論是否要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所造成的影響,必然是在發明專利申請最終沒有其他駁回理由的前提,而此一前提又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發明專利申請被認為沒有駁回理由時,發明專利申請有至少一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至少一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相同

實務上一案兩請申請時,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會完全相同,故此種情形通常有兩種可能:

可能情形1:發明專利申請沒有修改過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便認可沒有其他駁回理由,不論是審查員直接認可發明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或是沒有修正的情況下透過陳述意見便成功說服審查員,都屬此種情形。

可能情形2:發明專利申請將從屬權利要求整項加入至獨立權利要求,造成發明專利申請的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某一從屬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相同。

在這種情形下,不論是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前或修改後,應對的方式大致都相同,由於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確實仍符合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定義,因此確實無法同時保留兩個專利權,而勢必僅能留下其中之一。故,此種情形之下,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並沒有造成影響。

第二,發明專利申請被認為沒有駁回理由時,發明專利申請沒有任何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任一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相同

此種情形通常是被動發生而非主動發生。相較於僅有初步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往往更為看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權,因此多數情況下,申請人不會為了與實用新型專利權做出區隔而刻意將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修正限縮成跟實用新型專利權不同。故此一情形之發生,往往是申請人為了克服核駁理由而被迫修正限縮發明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為了增加創造性、基於缺乏明確性、或是基於缺乏必要技術特徵,而增加了某些技術特徵於獨立權利要求中,且加入的技術特徵未見於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任一權利要求中,因此使得發明專利申請沒有任何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與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任一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相同。

在這種情形下,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前,由於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權已非同樣的發明創造,因此不會要求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便可同時保留兩個專利權。但是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後,仍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才可獲得發明專利權,因此本次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實際會造成影響的便是此一情形。

然而,此一情形下能否保留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究竟有何影響?

如同前述,造成此一情形的前提,通常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有瑕疵,例如不具創造性、明確性或缺乏必要技術特徵等,如此便代表已核准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也「可能」有前述瑕疵。雖然以最常見的核駁理由「創造性」而言,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的標準(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稍低於發明的創造性的標準(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但實務上可用以證明發明不具創造性的先前技術,通常也很可能可用以證明實用新型不具創造性。因此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前,縱使能保留保護範圍相較於發明專利權更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但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實際上可能有瑕疵,因此縱使能保留下來,行使權利時也將有一定的顧慮。也就是縱使以保護範圍較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去行使權利,也有可能被提起無效而被迫將保護範圍限縮到跟發明專利權相同的程度,因此實用新型專利權相較於發明專利權更大的保護範圍,實際上可能並不是很好運用。

因此,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後,無法於發明專利核准公告後,保留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較大但可能有瑕疵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在實務上造成的影響可能並不是那麼大,尤其申請人未來仍可透過發明專利權的較為合理的保護範圍來行使權利。

然而,專利權之運用,除其有效性外,有時還會考量到整體權利運用的策略。若能同時保留保護範圍較大之實用新型專利權,於授權或談判等情境中,仍可提供較大的運用彈性。因此,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後,無法於發明專利核准公告後保留實用新型專利權,從訴訟策略或商業策略的角度來看,仍可能對申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

五、結語
一案兩請為申請人於台灣與中國大陸申請專利時常使用的申請制度,從2026年1月1日起,一案兩請在發明專利申請被認為沒有駁回理由時,發明專利申請沒有任何請求項的保護範圍與新型專利權的任一請求項的保護範圍相同的情況下,兩岸對於能否保留新型專利權有了不同的結果。台灣不會被要求擇一而可同時保留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但中國大陸則會被要求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才能獲准發明。本次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改變了兩岸長期以來一致的做法,對於經常辦理中國大陸一案兩請的申請人,若有需要多個不同保護範圍的專利權來靈活搭配各種商業策略,仍需留意此一規定修改所帶來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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