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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保全證據裁定實務趨勢

2026.04.02

一、前言: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誰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誰就負有舉證責任,如果未能提出足夠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該事實,就可能因此敗訴。此舉證責任在專利侵權訴訟尤為重要,諸如侵害專利之事實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皆屬對專利權人有利的事實,原則上即應負責證明之。但侵權物的使用保管、侵權所獲收益之相關帳簿等,均在行為人管理支配下,外人難以探知,一但遭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後,行為人更可輕易隱匿、滅失、毀損或竄改等,故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賦予專利權人得聲請保全證據作為蒐集證據之正當方法,實務上亦非罕見,本文擬以司法統計資料及實務裁定為基礎,分析專利訴訟保全證據裁定之實務趨勢。

二、保全證據實務裁定趨勢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會定期彙整司法統計資料,而依近日更新公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保全證據事件核准比率」(https://ipc.judicial.gov.tw/tw/dl-62132-44bf422abd5245a48ca2fc1626595429.html) 所揭示近五年資料,保全證據事件在110年有24件聲請、准許率為52.2%,111年有22件聲請、准許率為27.8%,112年有20件聲請、准許率為55.6%,113年有30件聲請、准許率為46.7%,114年有24件聲請、准許率為30.4%。前揭的統計數據雖然並非僅限於專利相關案件,但還是可以看出近年來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的件數相對穩定,但准許率卻有明顯波動,且近三年有逐漸下滑的情況。

(二)進一步著重於過去兩個年度與專利相關的保全證據實務裁定,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查得113年度有17件、准許率為58.8%,114年度則有9件、准許率僅33.3%,與前揭司法統計資料相比較,准許率雖然與整體數據有同樣的變化,但與專利相關件數的佔比在114年度卻是顯著減少(17/30降低成9/24),這或許是因為法院日漸嚴格的審查標準,影響與專利相關案件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的意願。其次,此兩個年度聲請遭駁回者共13件,有8件提起抗告,卻全數仍遭駁回,可知法院就保全證據已建立其判斷標準,若無法提出新的釋明理由或證物,則難以說服法院廢棄原裁定。

三、保全證據實務判斷標準
(一)聲請准許之理由:
1.證據具有「非市場流通性」與「隱密性」,若被控侵權物為B2B工業設備、特定供應鏈零組件,或位於相對人廠房內,聲請人無法於公開市場取得,法院多傾向准許,此可參113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理由:「又系爭產品係專供『iPhone』手機光學鏡頭使用,並非一般市場自由流通商品,聲請人無法自行或透過第三人於市場上取得;系爭產品是否應用於『iPhone15』手機而有無同一性,聲請人無從自其他途徑得知;另系爭產品實物、研發技術及進出口或銷售資料,皆為本案訴訟判定相對人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依據。唯有透過保全程序取得,始有可能獲知系爭產品安裝與使用之完整資料,此亦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
2.證據若具有時效性或加工後即無法還原現狀,有滅失、變更或不及調查之虞,即具備急迫性,此可參113年度民聲字第18號裁定理由:「且系爭玻璃基板若經相關加工製造程序後,其原始狀態將因加工後而有不同,唯有透過保全程序取得始有可能獲知系爭玻璃基板之原始完整狀態,並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
3.法律規定之必要性(醫藥專利連結制度),在藥品專利糾紛中,為使訴訟能於12個月內產出結果並解決紛爭,法院乃認定有保全之必要性,此可參113年度民聲字第26號裁定。

(二)聲請駁回之理由:
1.若產品在蝦皮、官網或藥局即可輕易購得,市場流通性高,聲請人應自行購買並鑑定,或有其他途逕可留存取得者,即無須動用保全程序,此可參113年度民專抗字第1號裁定。
2.聲請人必須提出「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湮滅證據之舉,不能僅憑空想像,此可參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裁定理由:「至相對人所持有之擋水閘門之支撐柱結構及相關銷售資料,聲請人僅空言主張此由相對人所保管,有遭其滅失之可能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僅屬主觀之臆測,聲請人就此部分證據有何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未盡釋明之責。」
3.若未能提出有效的初步比對分析,或比對標的錯誤,法院會因避免「證據摸索」而駁回,此可參113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裁定理由:「抗告人未指明何以生產型號○○○之○○○必然使用系爭專利之理由,僅以其自身生產型號○○○之○○○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比對用以主張相對人所生產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實難認抗告人已釋明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以及114年度民專抗字第2號裁定理由:「聲證○僅為相對人公司之簡介,聲證○乃抗告人自行提出之侵權分析報告,其並非以系爭產品實物為比對分析,而係以系爭產品之技術文件投影片即聲證○為比對的對象,均不足以據此認定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四、結語
為因應法院近年在審查上維持高度嚴謹且重視個案釋明,專利權利人在發動前應強化比對分析及相對人隱匿毀損證據的客觀事實,方能取得有利保全證據裁定。

參考資料:
1.司法統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核准比率。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聲字第14號、113年度民聲字第18號、113年度民聲字第26號、113年度民專抗字第1號、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113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114年度民專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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