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網站上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建議或服務。這些資訊不必然代表本所或其客戶的觀點。如果您需要法律和智慧財產權建議,請不吝諮詢我們。
本網站使用Cookies以提升您的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明確公司高階主管違反忠實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為自己或他人獲取與任職公司業務相關的專利權不具合法性基礎

2026.04.02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喬某任職於A公司,雙方於勞動合約中有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喬某任職期間曾以其個人或利害關係人名義註冊多家與A公司業務性質高度相似的公司(例如B公司與C公司),並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個人及關聯公司謀利,使用A公司資源進行含涉案專利在內的系列專利研發工作。本案中,喬某成立的B公司於2020年4月向中國大陸國知局申請涉案專利,並將喬某之子列為發明人。2021年5月,B公司將涉案專利權無償轉讓給C公司。A公司提起訴訟,主張涉案專利權屬喬某的職務發明創造,應歸A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初步完成相關拉線馬達的研發,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接近。喬某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知悉並參與、指導A公司相關技術改進工作,在沒有證據證明喬某之子實際研發涉案專利的情況下,應認定喬某為涉案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涉案專利屬職務發明創造,涉案專利權應歸A公司所有。B及C公司惡意串通無償轉讓涉案專利權,該轉讓行為無效。B公司、C公司、喬某與喬某之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後,依據以下三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一、喬某在A公司任職期間嚴重違反忠實義務及競業限制義務。其次,喬某利用在A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資源為其個人關聯公司的發展提供支援,並試圖獲取原屬於或可能屬於A公司的商業機會,搶佔A公司的市場份額。最後,喬某存在為個人利益利用A公司的資源研發專利的情形。

二、涉案專利屬喬某的職務發明創造,歸A公司所有。首先,喬某在A公司工作期間具重要的運營管理權,能夠獲取A公司的技術訊息並參與技術改進工作。其次,涉案專利涉及一種拉線馬達裝置,與A公司已有的拉線馬達產品屬於同種產品。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A公司就涉案專利相關的技術方案已展開技術改進工作,喬某與A公司員工多封往來郵件中的拉線馬達設計圖紙與涉案專利說明書的部分附圖相同。最後,涉案專利登記的發明人乃喬某之子,二人具利害關係,且喬某之子未能提交涉案專利相關研發證據。

三、B公司和C公司就涉案專利權的轉讓係無償轉讓,具損害A公司合法利益的惡意,一審判決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具事實和法律依據。
易言之,本案判決明確公司高階主管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標準,公司高階主管在任職期間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並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年內以自己或者利害關係人作為發明人、以自營公司或關聯公司作為申請人申請與所任職公司業務高度關聯的專利的,可認定該專利或專利申請屬於高階主管的職務發明創造。

資料來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3月4日。
聯絡我們

CONTACT

聯絡我們 Line Facebook 電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
Line通話 Line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