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專利局日前修正專利審查基準 (Patent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中涉及電腦實施發明 (CII) 可專利性的章節。此次修正更準確判斷發明是否屬「製造方法」(即是否屬於可准予專利標的)。
修正前之專利審查基準第 5.6.8.6節描述判斷電腦實施發明的二分法,如以下所示:
1. 透過電腦上實施的抽象概念:不可准予專利。
2. 透過電腦實施抽象概念以產生人為狀態及有用結果:可准予專利性。
修正後的審查基準公布以下新的判斷基礎:
1. 理解所請發明的物理元件
• 倘申請專利範圍僅界定軟體元件(例如純功能性語言)而未含任何物理元件,則需要考慮額外因素。
• 倘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已知的(即該領域的一般知識)電腦元件,則要考慮額外因素。
• 倘申請專利範圍界定非一般知識的物理元件,以及一種需物理元件與非物理元件互動的新組合,則該發明將被視為可准予專利標的,無需考慮額外因素。
2. 延續第1點需考慮的額外因素:
• 電腦產品/系統是否以優化或改變的方式運作,即該電腦產品/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產品/系統是否運作得更好或不同,而不僅是因加入所請發明而產生改變。
• 是否在電腦產品/系統外產生相關的技術效果,或解決電腦化產品/系統之外的技術問題。
• 該技術問題是否利用電腦化產品/系統解決。
• 僅因電腦對於執行所請發明不可或缺的,且不可透過人工計算替代,仍不足以可准予專利。
資料來源:Change on the way for examination of 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 in Australia. Grififthack. March 17, 2026.
<https://www.griffithhack.com/insights/news/change-on-the-way-for-examination-of-computer-implemented-inventions-in-australia/>
修正前之專利審查基準第 5.6.8.6節描述判斷電腦實施發明的二分法,如以下所示:
1. 透過電腦上實施的抽象概念:不可准予專利。
2. 透過電腦實施抽象概念以產生人為狀態及有用結果:可准予專利性。
修正後的審查基準公布以下新的判斷基礎:
1. 理解所請發明的物理元件
• 倘申請專利範圍僅界定軟體元件(例如純功能性語言)而未含任何物理元件,則需要考慮額外因素。
• 倘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已知的(即該領域的一般知識)電腦元件,則要考慮額外因素。
• 倘申請專利範圍界定非一般知識的物理元件,以及一種需物理元件與非物理元件互動的新組合,則該發明將被視為可准予專利標的,無需考慮額外因素。
2. 延續第1點需考慮的額外因素:
• 電腦產品/系統是否以優化或改變的方式運作,即該電腦產品/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產品/系統是否運作得更好或不同,而不僅是因加入所請發明而產生改變。
• 是否在電腦產品/系統外產生相關的技術效果,或解決電腦化產品/系統之外的技術問題。
• 該技術問題是否利用電腦化產品/系統解決。
• 僅因電腦對於執行所請發明不可或缺的,且不可透過人工計算替代,仍不足以可准予專利。
資料來源:Change on the way for examination of 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 in Australia. Grififthack. March 17, 2026.
<https://www.griffithhack.com/insights/news/change-on-the-way-for-examination-of-computer-implemented-inventions-in-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