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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發布電腦生成介面與圖示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補充指南

2026.04.02

美國專利局於2026年3月13日發布電腦生成介面與圖示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補充指南,明確將投影、全息投影、虛擬實境與擴增實境納入設計的保護範圍。以下為本次補充指南摘要。
放寬繪圖限制:涉及電腦影像產生的設計專利申請案,只要其設計名稱與請求項能夠適當的識別該製品 (article of manufacture),例如:電腦、電腦系統或是電腦顯示板,就不需要在圖式中繪製顯示螢幕或其部分。

擴大保護範圍:新納入保護範圍的投影及全息投影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電腦、電腦顯示器及電腦系統,與其產生的介面及圖示外觀分離;
2.  該介面或圖示用於電腦、電腦顯示器或電腦系統,而不僅僅只是瞬間、脫離實體的圖片或三維影像。

文字定義:審查委員會從以下用詞判斷,設計名稱與請求項是否足夠描述該設計申請案為製品的設計。
1.  當請求項的描述包含「用於 (for)」,例如:「用於顯示面板的圖示 (icon for display panel)」、「用於電腦的投影介面 (projected interface for computer)」,或是「用於電腦系統的介面 (interface for computer system)」,則符合35 U.S.C. 171的要求,因為「用於 (for)」能夠表示該請求項是用於製品的設計,而不僅僅只是介面或是圖示本身的設計。
2.  此指南當中所稱的「圖示 (icon)」為電腦圖示,而「介面 (interface)」則為電腦介面。因此,若設計申請案的標題或請求項是針對電腦生成介面 (interface) 或圖示 (icon) 時,則該設計是「用於 (for)」電腦、電腦顯示器或電腦系統,而不僅僅只是瞬間、脫離實體的圖片或三維影像。因此,包含上述用詞的敘述如:「具有投影介面的電腦 (computer with projected interface)」,足以符合35 U.S.C. 171的要求。

資料來源: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 USPTO, March 13, 2026.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3/13/2026-04987/supplemental-guidance-for-examination-of-design-patent-applications-related-to-computer-gener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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