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權部 (MOIP) 原則上對設計專利申請採「實體審查制」,然隨著設計創作日益活躍且申請數量增加,對於更快速保障權利的需求也隨之提高。為此,韓國針對某些趨勢敏感度高且生命週期短的商品,引入並實施「部分審查制度 (Partial Examination System)」。在此制度下,關於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實體審查(包含新穎性和創造性等要件)被省略,將僅針對有限的要件進行審理,以下為涉及得適用於部分審查的商品類型。

此外,韓國智慧財產權部也修正設計保護法如下。
新增「部分審查設計申請」之駁回理由:
針對適用部分審查制度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修正案規定,若該申請顯然無法核准(例如:不具新穎性,或違反先申請原則),審查委員可依職權 (ex officio) 逕行做出駁回決定。
完善「部分審查設計註冊」之異議提出期限:
為提高部分審查設計專利的異議制度的成效,合理延長異議提出期限等規定如下。
1. 異議期限維持不變,仍為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
2. 收到對設計專利權構成侵權之通知者,現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
3. 經過部分審查所核准的設計自公告日起滿1年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引入「設計專利權轉讓請求權」:
當設計專利是被不具專利申請權之人取得時,真正的權利人現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轉讓該設計專利。此外,若設計專利權依此請求轉讓,該設計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追溯至核准日)即歸屬於受讓者(即真正擁有設計專利權之人);更甚者,報酬請求權也隨同設計專利權一併移轉。
資料來源:Korea Design Law Update Amendments Affecting Partial Examination Design Registrations, JIPY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March 16, 2026.

此外,韓國智慧財產權部也修正設計保護法如下。
新增「部分審查設計申請」之駁回理由:
針對適用部分審查制度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修正案規定,若該申請顯然無法核准(例如:不具新穎性,或違反先申請原則),審查委員可依職權 (ex officio) 逕行做出駁回決定。
完善「部分審查設計註冊」之異議提出期限:
為提高部分審查設計專利的異議制度的成效,合理延長異議提出期限等規定如下。
1. 異議期限維持不變,仍為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
2. 收到對設計專利權構成侵權之通知者,現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
3. 經過部分審查所核准的設計自公告日起滿1年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引入「設計專利權轉讓請求權」:
當設計專利是被不具專利申請權之人取得時,真正的權利人現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轉讓該設計專利。此外,若設計專利權依此請求轉讓,該設計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追溯至核准日)即歸屬於受讓者(即真正擁有設計專利權之人);更甚者,報酬請求權也隨同設計專利權一併移轉。
資料來源:Korea Design Law Update Amendments Affecting Partial Examination Design Registrations, JIPY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March 1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