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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最高法院判決外國專利權利金視為韓國來源所得之徵稅範圍

2026.03.05

2011年一家美國專利管理公司向韓國的SK Hynix提起專利侵權訴訟,2013年雙方和解,SK Hynix於是以支付權利金的方式使用系爭專利,含韓國稅務預扣的法人稅 (corporate income tax),隨後其認為這些權利金為美國專利,非在韓國核准的專利,不應被視為韓國來源所得,因此申請退稅。然稅務機關拒絕該請求,促使SK Hynix提起訴訟。高等法院支持SK Hynix之主張,依據先前的判例指出,根據專利屬地主義,此類外國專利之權利金不構成韓國來源所得。本案經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
  
2025年9月18日,韓國最高法院裁定,根據《韓美租稅條約 (the Korea–U.S. Tax Treaty)》,使用未在韓國核准的美國專利所支付的權利金,構成韓國來源所得。此一決定推翻長達33年的判例;該判例原先基於專利權的「屬地主義原則」,認為針對未在韓國核准的外國專利所支付的權利金不構成韓國來源所得。韓國最高法院認為,根據《韓美租稅條約》,「專利的使用」應理解為對作為專利標的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而非專利權本身的行使。專利屬地主義僅意味著在本國內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對外國專利持有人的專利侵權,並不意味該技術缺乏經濟價值,也不代表雙方不能協定支付使用報酬。最高法院強調,根據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可以有效簽訂協議,約定在國內使用未在韓國註冊的專利技術,並同意為此支付權利金。最後,韓國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資料來源:Supreme Court Expands Taxable Korean-Source Income to Foreign Patent Royalties, Lee International. January 26, 2026. 
<https://www.leeinternational.com/home/bbs/board.php?bo_table=Newsletter2025_WIN&wr_id=2&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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