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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闡釋違反誠信原則時,申請權糾紛的處理

2026.02.13

本案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為A公司,專利申請文件上載明之發明人共有五人。前述發明人原均任職於B公司,後被B司派遣參與A公司的設立。兩家公司後因故不再合作。五位發明人隨即從B公司離職並加入A公司。A公司在五位發明人自B公司離職後1年內提出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後B公司提出爭專利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的確認之訴。
  
一審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案採用A公司擁有的兩個新酶與B公司擁有的細胞裂解液或菌體重懸液進行生物轉化技術相結合,故兩家公司均具貢獻,系爭專利申請權應屬共有。後本件經上訴至二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件證據顯示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並非基於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以下說明前述認定。
1.    五位發明人之證言,足以說明A公司並未實際完成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記載的實驗,相關實驗資料係A公司編造。即自A公司成立至系爭專利申請日時並無具體實驗條件,以及兩家公司在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前均未曾用兩個新酶進行實驗的事實,故可斷定相關實驗資料乃編造而成。

2.    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記載的全部內容均以兩個新酶為基礎,其全部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亦均包括使用兩個新酶的技術,然兩家公司於申請日前均未實際使用兩個新酶進行實驗。由於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以說明書為依據,且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涉及生物製藥領域,技術效果的驗證仰賴實驗資料,故在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全部具體實施方式均未經實驗驗證的情況下,所請保護內容均缺乏合法性基礎。再者,由於專利申請過程中亦不能對實驗資料進行修改或以克服原申請文件的缺陷為目的補充實驗資料,故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具備成為合法權益的可能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除了駁回B公司的確認之訴,並判決A公司亦不應具有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權。 

資料來源:申请专利违反诚信原则时专利权属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6年1月21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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