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重要的依歸,該法自民國(下同)97年7月1日施行後,於112年1月12日由立法院頒布修正條文,並自112年8月30日施行。該次修法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正幅度較大,條文由110年11月23日修正版本之39條增加至77條,包含新增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案件範圍、促進審理效能及增進科技設備審理等規定。其中於112年的修法亦新增律師酬金之規定,以下分別進行介紹。
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律師酬金的規定
1. 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經過112年之修法後,屬於律師強制代理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種類增加,包含涉及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均屬之。此外,上述規定第一款亦規定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是達到得上訴三審數額之案件,亦屬律師強制代理案件。
2. 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5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因此基於上述第10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自112年8月30日後,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屬於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之當事人,勝訴之一方得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將其參與訴訟程序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費用由法院酌定適當數額加入訴訟費用中,並向敗訴方請求。換言之,勝訴方因強制律師代理之修法規定,得向敗訴方請求其委任律師之適當費用。
三、 實務上關於核定律師酬金的裁定
筆者查詢關於聲請律師酬金的裁定自112年8月30日後目前已有20幾件,並將當事人於提出聲請時需留意之事項整理如下:
1. 114年度民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本件聲請人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規定,請求聲請確定律師酬金新台幣12萬元。本件聲請人於該案民事事件之請求權包含商標法第68條第3款、第69條第1項、第3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至4項及第29條請求排除侵害等,該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265萬元,超過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屬於律師強制代理案件,而法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核定本件律師酬金為5萬元。
2. 114年度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本件聲請人因排除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規定,請求聲請確定律師酬金約新台幣10萬6千元。該案民事事件中相對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4、25及第29條規定向聲請人請求除去侵害,但經法院認定為無理由。本件雖然相對人僅主張除去侵害請求權,但除去侵害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亦達到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上訴第三審之數額,故法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核定本件律師酬金為3萬元。
3. 114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本件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規定,請求聲請確定律師酬金。然而該案相對人所提起訴訟之被告眾多,其一被告於一審判決作成後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故該案訴訟尚未全部終結,因此法院認定無從就聲請人應負擔之律師酬金為全部斟酌,且律師酬金是按件數核定,不得將訴訟割裂先行核定部分的律師酬金。
四、 結語
依照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在律師強制代理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中,勝訴方之當事人得依該法規定請求法院核定律師酬金,並將其作為訴訟費用要求敗訴方支付,此規定可能影響當事人於訴訟策略的擬定及請求數額。由上揭裁定觀察,由於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僅需主張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權即可使該案件的訴訟標的數額達到上訴三審數額而屬律師強制代理案件,其要件雖不困難,但依筆者觀察目前法院作成的裁定,其核定之律師酬金費用多介於3萬元至5萬元,可能也無法實際彌補當事人之所有律師費用。此外,當事人也須留意申請律師酬金的案件須為確定判決,倘若仍在進行上訴程序中,法院將會駁回其聲請。但結論上,此次修法之規定賦予當事人得以主張律師酬金之權利,對於當事人而言,可因此多一份保障,減少訴訟成本之支出。
五、參考資料
1. 114年度民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2. 114年度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3. 114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重要的依歸,該法自民國(下同)97年7月1日施行後,於112年1月12日由立法院頒布修正條文,並自112年8月30日施行。該次修法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正幅度較大,條文由110年11月23日修正版本之39條增加至77條,包含新增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案件範圍、促進審理效能及增進科技設備審理等規定。其中於112年的修法亦新增律師酬金之規定,以下分別進行介紹。
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律師酬金的規定
1. 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經過112年之修法後,屬於律師強制代理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種類增加,包含涉及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均屬之。此外,上述規定第一款亦規定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是達到得上訴三審數額之案件,亦屬律師強制代理案件。
2. 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5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因此基於上述第10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自112年8月30日後,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屬於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之當事人,勝訴之一方得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將其參與訴訟程序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費用由法院酌定適當數額加入訴訟費用中,並向敗訴方請求。換言之,勝訴方因強制律師代理之修法規定,得向敗訴方請求其委任律師之適當費用。
三、 實務上關於核定律師酬金的裁定
筆者查詢關於聲請律師酬金的裁定自112年8月30日後目前已有20幾件,並將當事人於提出聲請時需留意之事項整理如下:
1. 114年度民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本件聲請人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規定,請求聲請確定律師酬金新台幣12萬元。本件聲請人於該案民事事件之請求權包含商標法第68條第3款、第69條第1項、第3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至4項及第29條請求排除侵害等,該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265萬元,超過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屬於律師強制代理案件,而法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核定本件律師酬金為5萬元。
2. 114年度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本件聲請人因排除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規定,請求聲請確定律師酬金約新台幣10萬6千元。該案民事事件中相對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4、25及第29條規定向聲請人請求除去侵害,但經法院認定為無理由。本件雖然相對人僅主張除去侵害請求權,但除去侵害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亦達到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上訴第三審之數額,故法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核定本件律師酬金為3萬元。
3. 114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本件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依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條規定,請求聲請確定律師酬金。然而該案相對人所提起訴訟之被告眾多,其一被告於一審判決作成後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故該案訴訟尚未全部終結,因此法院認定無從就聲請人應負擔之律師酬金為全部斟酌,且律師酬金是按件數核定,不得將訴訟割裂先行核定部分的律師酬金。
四、 結語
依照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在律師強制代理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中,勝訴方之當事人得依該法規定請求法院核定律師酬金,並將其作為訴訟費用要求敗訴方支付,此規定可能影響當事人於訴訟策略的擬定及請求數額。由上揭裁定觀察,由於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僅需主張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權即可使該案件的訴訟標的數額達到上訴三審數額而屬律師強制代理案件,其要件雖不困難,但依筆者觀察目前法院作成的裁定,其核定之律師酬金費用多介於3萬元至5萬元,可能也無法實際彌補當事人之所有律師費用。此外,當事人也須留意申請律師酬金的案件須為確定判決,倘若仍在進行上訴程序中,法院將會駁回其聲請。但結論上,此次修法之規定賦予當事人得以主張律師酬金之權利,對於當事人而言,可因此多一份保障,減少訴訟成本之支出。
五、參考資料
1. 114年度民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2. 114年度民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3. 114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